違約方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違約后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主觀:
合同違約之后合同一般還能繼續履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該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強迫違約方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嗎
法律主觀:
被違約方要求履行的需要繼續履行。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 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有條件繼續履行,違約方 承擔違約責任 后,被違約方可以要求其 繼續履行合同 。 【相關延伸】 問: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構成要件 即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1、違約行為《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是違約行為,所以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是有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是指 合同當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違約行為的特點在于:其一,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規則決定的。其二,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但是,對于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其三,與合同義務相對應的是合同,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違約行為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大類。所謂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包括質的不當(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量的不當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提前履行和遲延履行)等。就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 履行期限屆滿 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實際違約,是指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僅有違約行為這一積極要件還不足以構成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還需要具備另一消極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責事由。除法定的免責事由外,當事人如果約定有免責事由,那么免責事由發生時,當事人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當事人免責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免責事由的條款本身是有效的。 (二)特殊構成要件 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適應,每種責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并不等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一方先違約,另一方還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嗎
一、民法典中違約之后合同還繼續履行嗎
民法典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要件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合同違約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起訴后敗方可以繼續履行原定合同嗎
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可以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合同的違約處理的時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一、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嗎?
在實踐中,簽訂買賣合同后,會出現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這時守約方想繼續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對方履行合同,或通過法律途徑去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了。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而,買賣合同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起訴書中,不能僅僅訴求:“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類的內容,這樣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訴求從而敗訴的。
首先,繼續履行合同是相對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無事實根據。
違約方只是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這時受約人應該根據實際,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償,或讓違約方履行合同相應的事項,并賠償。如要求違約方配合辦理房產證過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等等。
其次,該請求是抽象的訴訟請求,不是具體訴訟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
最后,該請求沒有執行內容,判決了也無法執行,達不到訴請目的。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強制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擔保責任。
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其實合同的違約之后的處理方式是有很多種的,我們在遇到合同的違約或者是履行不能的情況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注意了解違約的處理方式的,請求對方賠償。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要繼續履行合同嗎
法律主觀:
支付違約金后違約方一般要繼續履行合同,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客觀: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則違約方應在支付違約金之后,繼續履行合同。并且,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則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次序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不適合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的,違約方可以不繼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方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嗎
法律分析:對方違約后是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