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義務允許解除合同嗎
對于違約不通知可以直接解除嗎
即便是對方違約自己解除合同的時候也需要通知對方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時候是需要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的,在對方違約后自己當然可以解除合同,可是,行使解除權的時候必須要通知對方當事人才行。
一、對方違約合同需要通知解除嗎?
對方違約解除合同也需要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所以,解除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是必須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是行使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在對方當事人已經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應盡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但按照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是必須要通知違約方的,而且在對方違約后也不是必須要解除合同的,根據合同的性質,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讓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違反合同附隨義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違反合同附隨義務一般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通知員工違法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通知勞動者,否則程序違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37條情形的,用人單位雖然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但仍須經過“通知”這一環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一方不履行合同對方可以解除嗎
拒絕履行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支付違約金,因為拒絕履行合同可能已經涉及到違約的情況,對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要求進行賠償處理的 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拒絕履行合同可解除嗎?
可解除,但需要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笨梢?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二、可以直接解除的合同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民法典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就有關情況簽訂了合同的,都是需要遵守執行的,如果一方存在拒絕履行合同的情況,那么必須造成了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來解決。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在簽訂的合同之后,一般來說都需要雙方共同來進行履行合同內容,這個合同是雙方共同簽訂的,如果要解除的話,也必須由雙方共同協商。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在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綜上,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等這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于業務員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保險法》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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