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協議期限未滿但對方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合同期限內沒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解除方式無非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無法協議解除的,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此,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合同未約定有效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其將無限期地(永久性地)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雙方無法協議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公司A在合同中未能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將來當它不想再與B繼續合作時,可能面臨無法解除合同的難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對合同期限這一問題給以足夠的重視。想想,一不小心就被合同套住了,是多可怕的事。
二、未約定有效期,合同期限如何確定
(一)合同生效時間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除上述規定的情形以外,合同一般是在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產生效力的起點。
(二)合同失效時間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可見,合同一旦生效,便約束雙方,契約必須信守。
其次,法律如對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該限制。《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最后,附解除條件或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對合同效力期限沒有特別規定,則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任意約定期限。但若法律既無特別規定,當事人又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則合同將永久性地約束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并未實際履行能解除嗎
法律主觀:
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是能解除的。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嗎
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
合同不能履行是可以解除的,因為合同不能履行屬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可以法定解除。同時,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協議解除;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也可以解除。
以下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1、由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這里所說的由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意思是當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在買賣雙方均沒有開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內容之前,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解除該合同的;
2、法定解除合同。這里所說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享有解除權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3、在具備約定解除條件時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
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訴,合同未履行,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解除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未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想解除合同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訂立解除合同協議;合同未履行之前,若出現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未履行是否可以解除
法律主觀:
一、合同未履行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未履行是可以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或者約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可以解除。
二、如何主張合同解除權
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4、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三 、 解除合同后的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根據《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 民事責任 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 損害賠償 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未履行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簽約后,合同未執行
一、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該怎么處理
如果雙方都沒有履行好自己相應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來廢除這個合同。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
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不一定是對等的,而且很可能違約計算標準也不相似)。
二、什么是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采用實際履行原則也并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并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采用實際履行原則也并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并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違約合同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經催告后一般在一個月內仍未履行的能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立即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