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要擔責嗎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方還是乙方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有非違約方承擔,侵犯方不需要承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哪方承擔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非違約方承擔,侵犯方不需要承擔,不可抗力屬于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其發生,人力不可避免地要面臨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和戰爭的客觀條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違約的違約方是沒有過錯的,因此通常是免責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醒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因素能作為合同終止的因素嗎
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不是自行終止的,但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三、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有: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
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時的法定免責事由,但當事人主張免責,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導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應履行;如果只是影響按期履行,當事人仍應適時履行。 2、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是發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張免除全部責任,只是確受其影響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責。 3、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而仍應承擔 違約責任 。 4、法律對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該規定不能免責。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失的,侵權人不承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2、同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要根據合同是否履行來判斷。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之前,由銷售者承擔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之后,由購買者承擔責任。
在什么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三、不可抗力的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 合同的履行 期間內發生的。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要擔責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在合同期內,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導致違約,是誰承擔責任?
一 ,在合同期內,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導致違約,是誰承擔責任?
在合同期內,發生了無法抗力的事件,導致需要延約。此時,由于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責任無法歸咎于任何一方,因此雙方需要協商解決,找到一個承擔責任的方式。如果合同條款中有特別規定,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可以由合同雙方共同商議,確定責任承擔方式。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總之,雙方需共同承擔責任,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二,在合同期內,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導致違約,是誰承擔責任?
在合同期內,發生了無法抗力的事件,導致需要延約。此時,由于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責任無法歸咎于任何一方,因此雙方需要協商解決,找到一個承擔責任的方式。如果合同條款中有特別規定,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可以由合同雙方共同商議,確定責任承擔方式。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總之,雙方需共同承擔責任,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不可抗力產生三種法律后果:免除全部責任、免除部分責任、延期履行。
1、免除全部責任,包括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和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2、免除部分責任,包括免除部分履行責任和免除部分違約責任;
3、延期履行,即債務人仍然要全部履行,但可以推遲履行的期限,具體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否承擔違約責任視履行情況決定。
常見的法律后果為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刑事訴訟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客觀上的損害結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當賣方執行合同的基礎因不可抗力事件已不復存在時,在這種情形下,遇到事故故的一方是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來免除執行合同義務的。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或貨源難以再獲得。
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
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時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延遲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買賣合同遇到不可抗力的風險承擔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的風險誰來擔
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時的法定免責事由,但當事人主張免責,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導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應履行;如果只是影響按期履行,當事人仍應適時履行。
2、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是發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張免除全部責任,只是確受其影響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責。
3、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而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法律對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該規定不能免責。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不可抗力條款起因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