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呢(要約的構成須具備的條件)
要約成立的條件
要約的成立條件有4個,分別是:
1、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作出,對特定人作出的,要約到達、了解時生效,對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約作出時生效;
3、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并標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4、內容具體而確定。具體是指要約必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是指內容明確,而非含糊不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需具備的條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
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
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簡述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五個方面。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具體的構成要件為以下:
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
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簡述要約成立需具備的條件
要約成立需具備的條件有六個。分別如下: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
法律分析:要約的成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里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于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的條件是什么
要約成立的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擴展資料
要約的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要約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定義: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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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構成要件有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要約人是發出要約的當事人,受要約人是接受要約的當事人。要約人與受要約人應當均具備締約能力。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要約內容應當包括擬締結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否則只能構成要約邀請,而不能構成要約。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如果是向不特定對象發出,通常屬于要約邀請,例如大部分的商業廣告。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沒有收到要約,則要約不成立。
要約,是一種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包含明確合同條件的要約,對方當事人一旦明確表示接受要約,合同即訂立。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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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人發出。
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