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案例分析
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
法律主觀:
一、共有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據此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因此共有宅基地只有其使用權可以分割,且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怎樣申請宅基地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三、宅基地使用程序是什么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城鎮化的發展在不斷的進行,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升,人們在省生活中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有時候在解決宅基地買賣的時候不能很好的解決,導致給自己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由于宅基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因此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才可以對其進行分割,而且分割還需要履行一定手續。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1981年2月,黃某以一戶三人(黃某與妻子張某、大兒子)名義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兒子出生。2002年大兒子結婚,黃某因車禍去世。2003年,小兒子因結婚另行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大兒子也將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張某隨大兒子居住。2004年,大兒子居住房屋面臨拆遷,獲得了拆遷補償款10萬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36萬余元。小兒子得知后,認為宅基地補償款屬于申請宅基時的黃某、張某和大兒子共同所有,三人應各享有12萬余元。父親黃某已經去世,其享有的12萬余元應作為遺產由母親、哥哥和自己共同繼承。大兒子反對,雙方對簿公堂。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從表面看爭議標的是宅基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因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補償款的發生原因,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即明確了宅基地補償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因出生而獲得(但并不一定實際享有),因死亡而消滅。黃某于2002年因車禍死亡,自然失去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補償款當然也無權享有。小兒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訴請于法無據,判決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農民甲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了農民乙,后又取得一個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乙在該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卻被鄰居張控告,指出農民乙沒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乙是否有資格使用宅基地?請大家和我一起閱讀下面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了解。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與同村王某簽訂了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李某將這份宅基地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王某將款項支付給李某。當王某開始建房時,被鄰居張某阻止,致使王某無法建房。王某以侵權為由,將鄰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鄰居張某以王某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為由,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意見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1、李某能否取得這份宅基地的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某在已擁有宅基地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取得這份宅基地的使用權。
2、李某與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4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從本案來看,該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為無效合同。
3、王某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與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則王某建房的權益就不受法律保護。顯然,鄰居張某就不能構成對王某的侵權。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對該案所反映的情況予以調查處理。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人員。
3、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隨同宅基地建筑物轉讓:
一、宅基地使用權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二、受讓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照顧和優惠,具有福利性。
農村兄弟分家宅基地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關于兄弟之間的宅基地糾紛,有的可以通過自已協商得到解決,有的就不行。這時候,就需要我們的鄉村基層組織介入。首先由村一級調解組織出面進行調解,將當事人組織到一起,通過擺事實講法理化解矛盾;如村級調解不成,則申請鄉(鎮)一級介入調解。兄弟之間的宅基地矛盾糾紛走到這一步,大都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如果當事雙方或一方對鄉村調解組織的調解結果不滿意,還有另外的解決辦法和途徑,那就是司法調解,也就是由當地人民法院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對兄弟之間的宅基地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或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典案例 兒媳婦在離婚時能分到在公婆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嗎
離婚案件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從農村集體土地中劃出一小部分無償、無期限地提供給本村農戶用于建設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據此,宅基地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農戶而非農民為單位,故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遷入戶口,離婚時怎么辦?
牽涉到離婚糾紛時,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卻遇到理論上的麻煩。如果女方婚后遷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卻并未將戶口遷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請的宅基地上建設房屋或者擴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發生離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為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當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按照物權原始取得的原理,因為建設行為又當然享有所建設房屋的所有權。這樣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無法統一的情況。如果按照“房地一體、地隨放走”的原則認為宅基地所有權可以為非經濟組織成員的女方享有,又明顯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問題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分屬于兩個部門,前者為行政法部門,后者為民法部門。這種沖突在當前理論上無法通過優位適用來解決,可以說是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
三、實踐中應對這種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離婚糾紛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僅僅要求法院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避開其下宅基地使用權分割的問題。依據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無須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做出判斷,只考慮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設或者擴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規定,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女方是無權擁有的。應當仍屬原申請人共同共有
當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過來后批下來了,
農村宅基地上自建房,離婚時怎么樣分割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分割房屋前必須首先區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因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所以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