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合同欺詐(怎么證明合同欺詐)
怎么認定合同詐騙
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里面的各項條款,且要明白里面的意思是什么,因為合同簽訂之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雙方當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除非合同存在詐騙的行為,合同無效,不需要履行,那么怎么認定合同詐騙呢?對于這個問題,我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一、怎么認定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從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來認定:
1、詐騙人有詐騙的故意。詐騙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詐騙的故意包括兩方面:
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
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詐騙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詐騙行為,是指詐騙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
3、被詐騙人因詐騙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詐騙,一般必須是被詐騙人的錯誤認識與詐騙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詐騙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詐騙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詐騙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詐騙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詐騙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詐騙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詐騙。這表明被詐騙人的意思表示與詐騙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合同詐騙罪怎么判
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怎么才算合同詐騙
認定合同詐騙,具體如下:
1、主體為個人或單位;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于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綜上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怎么認定合同欺詐
法律主觀: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一方使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就屬于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怎么才算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屬于合同詐騙: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怎么定性為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判刑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怎么證明合同是欺詐的
法律主觀:
證明合同是欺詐的要件分別有: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欺騙性或誘導性行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欺騙或誘導性的情形下作出了虛假的意思表示;雙方就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