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代理的四個法律特征
法律主觀: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于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制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后者的利益關系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相對人可以基于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民法中的表見代理是指什么?有哪些特征?
一、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于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關于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表見代理構成條件
(一)須行為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二)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三)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四)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三、表見代理的意義是什么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由于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為什么是被代理人承擔后果
法律主觀:
依據法律規定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對于表見代理卻是有例外規定的。一、表見代理責任是代理人承擔還是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二、表見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表見代理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委托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些都承認了表見代理制度,以保護動態交易安全。表見代理雖然發生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與被代理人的效力,但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有著根本的不同。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有權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表見代理本質上屬于無權代理,代理人或者自始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僅僅因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密切關系,從客觀上給善意第三人造成錯覺,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為,從而法律上規定表見代理產生與有權代理相類似的法律后果。另外,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民事責任后,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向表見代理人追償,而有權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擔了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后,即使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也不能向代理人追償。當然,如果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或者代理人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特別是故意行為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損失的,被代理人當然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表見代理是什么有哪些法律特征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有: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