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提存條件(標的物提存后)
具備什么條件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這是指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但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二)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沒有給付受領人,債務人無法給付,即使給付也達不到債的目的的客觀事實而規定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指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一)提存后,債務消滅,但債權人還未現實地獲得其合同利益。為了便于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債務人應當將提存的事實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只有債權人下落不明,無法通知的,債務人才可以免除通知義務。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通知應當告知提存的標的、提存的地點、領取提存物的時間和方法等有關提存的事項,提存通知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后合同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二)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即債務人免除了繼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給付的請求,不得再向原債務人提出。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構成該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債務人提存。(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是指債權人離開住所無任何消息,包括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債權人失蹤又無代管人等。債權人下落不明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許債務人提存。(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是指債權人死亡后,債務人不知道誰是債權人,或者數個繼承人中誰是真正的債權人,因此難以履行債務。行為能力欠缺者,其進行民事活動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監護人未確定時,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在上述兩種情況之下,法律允許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一項彈性規定,其范圍應當以有關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理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一條款時,應當從嚴把握。即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立法文件中有規定的才能適用這一條款關于提存的規定,應當特別注意這里的用語為“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例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請求提存擔保物或者其代替物。
標的物提存通俗舉例
法律主觀: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 (1) 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 繼承人 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 監護人 ;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 債務 的, 債務人 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具備什么條件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為自身
法律主觀:
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提存公證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提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3、提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合同(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必須屬于提存人所有。4、提存的標的物必須是符合提存公證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標的物。5、提存人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提存公證條件有以下幾點:
(
1)提存人要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提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于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不構成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辨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當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并記載上述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并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復議程序。
件)。(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簽訂合同提存要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提存的條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等,導致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具備什么條件,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法律主觀:
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提存的主體,又稱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務人)、提存受領人(債權人)、提存部門。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者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債的債務人。我國《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提存受領人,是指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合同提存是可以撤回的。,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構成該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債務人提存。(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是指債權人離開住所無任何消息,包括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債權人失蹤又無代管人等。債權人下落不明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許債務人提存。(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是指債權人死亡后,債務人不知道誰是債權人,或者數個繼承人中誰是真正的債權人,因此難以履行債務。行為能力欠缺者,其進行民事活動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監護人未確定時,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在上述兩種情況之下,法律允許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一項彈性規定,其范圍應當以有關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理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一條款時,應當從嚴把握。即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立法文件中有規定的才能適用這一條款關于提存的規定,應當特別注意這里的用語為“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例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請求提存擔保物或者其代替物。
債之標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
一、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下落不明;
2、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申請標的物提存的的程序
(一)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
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證處收到申請后,通過詢問申請人和初審,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決定受理:
1、申請人對提存受領人負有清償或擔保義務;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請事項屬于該公證處管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做出受理決定的日期為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公證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三)審查。公證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1、《提存公證規則》第9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
2、提存人的行為能力的清償依據;
3、申請提存之債的真實性、合法性;
4、請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
5、提存標的物與債的標的是否相等,是否適宜提存;
6、提存標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處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條件以及標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時,公證處應當予以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時,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并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復議程序。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應當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賬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
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