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網上銀行轉賬憑證可以作為證據嗎)
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還款依據嗎
法律分析:銀行的匯款憑證不可以作為借款的證據,只能作為客戶進行轉賬的證據。匯款憑證只能證明交易雙方存在資金的往來,不能證明匯款憑證是由于借貸而產生的。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也不能作為匯款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微信和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微信轉賬記錄也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來使用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銀行轉賬記錄可以做法律證據嗎
可以。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光有轉賬的記錄,這個證據證明力不是很足。轉賬記錄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不能成為實質的剛性證據;法院對這個證據的真偽性的判斷或者是否認定這個證據也需要看這個轉賬記錄的實際情況。
【辟謠】
超過三年的糾紛就不能起訴?
真相:不是
解析:
雖然訴訟時效是3年,但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限制,所以出現債權債務糾紛時可以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醒】
轉賬記錄怎么查?
1、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銀行卡,到就近的銀行網點查詢即可,工作人員會將其進行打印。
2、也可以攜帶卡或存折到營業網點自助查詢機自行打印。
自助打印流程:自助查詢機--插入卡或存折--輸入密碼--進入查詢明細頁面-歷史明細-輸入查詢打印所需日期-查詢-打印即可。
轉賬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 證據 的。但是: (一)光有轉賬的記錄,這個證據證明力不是很足。轉賬記錄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不能成為實質的剛性證據; (二)法院對這個證據的真偽性的判斷或者是否認定這個證據也需要看這個轉賬記錄的實際情況。 (三)如果涉及金額比較大的話,建議 委托律師 去談判或者提起 訴訟 ,不然僅憑一個轉賬記錄有時候個是不太容易維權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可以。1,可以確定的是該支付憑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2,要想其具備法律效應,是需要提供支付寶官方的認證,法院才會采納。如果只是在網上打印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會采納。3,具體的可以咨詢支付寶官網,看看怎么提供認證。轉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本質都是屬于書證的一種,在訴訟中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尤其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轉賬記錄是不可或缺的一項證據,對證明借款的實際交付有著重要作用。1、銀行轉賬記錄。訴訟中提交銀行轉賬記錄,一般需要到銀行網點打印銀行流水明細或者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請下載轉賬明細,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2、微信轉賬記錄。可以直接導出個人賬戶微信轉賬交易記錄并加蓋騰訊公司的公章(電子章),具體操作:微信~錢包~賬單~單筆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3、支付寶轉賬記錄。支付寶與微信略有不同,支付寶提供的是單筆轉賬導出回單的功能,可以直接導出個人賬戶轉賬支付回單并加蓋支付寶公司的公章(電子章),方便用戶自行取證,具體的操作:支付寶~賬單~單筆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如果支付寶APP上沒有申請電子回單單申請則需要用電腦登錄支付寶官網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在公訴機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庭調查結果,斟酌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所有訴訟請求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定,在起訴書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法律的具體規定,做出全部滿足、部分滿足、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
網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銀行的轉賬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做為證據,但如果對方提出銀行轉賬是由于雙方之間的其他民事關系,仍不能免除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債權人憑借債務人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提出已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還給對方,并且提供了轉賬憑證等證據,但如果債權人又提出銀行轉賬是因為雙方其他的法律關系,比如雙方之間的貨款、租金等,這個時候證明責任又轉移到債務人身上。
擴展資料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說明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
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
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
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