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本可以扣除嗎(為犯罪支出的成本可以扣除嗎)
計算違法所得是否應扣除成本
是。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顯示,在區別功能類型確定“違法所得”計算方式中明確規定,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扣除在實施犯罪中的必要成本,只計算獲得的實際收益,不扣除任何犯罪成本,是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獲利要扣除成本嗎
扣除。犯罪違法所得扣除成本,對于“違法所得”認定,一般情況采取經營收入的“全部說”,因此成本與營利都會予以扣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罪名。
關于倒賣文物罪中的違法所得是否應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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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違法所得是否要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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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臨楊夢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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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法所得要扣除成本。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回答于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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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違法所得是否要扣除成本
法律分析:違法所得要扣除成本。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律臨匡嘉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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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沒收財產是一種財產刑,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它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全部或部分收歸國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財產; 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對犯罪人在沒收財產前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申請還可以歸還; 被判沒收財產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喬光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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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一。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1、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其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具體情況如下:(1)相對人從事的不是違法經營行為,而是單純的違法行為或者侵權行為;(2)相對人經營的產品屬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違法產品;(3)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推出計算違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義。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二、違法所得的認定是如何的違法所得的認定內容具體如下:1、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3、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4、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5、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6、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7、違法承攬的案件,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按照相關規定計算違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違法所得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8、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9、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10、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規章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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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法律分析: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是否扣成本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第一,相對人從事的不是違法經營行為,而是單純的違法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比如,公司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按照公司法規定,應當沒收公司經理的違法所得,責令其退還公司財產。第二,相對人經營的產品屬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違法產品。比如,某印刷廠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根據煙草專賣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銷毀印制的商標標識,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推出計算違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義。比如,某人未經批準,購買印刷設備,私自承攬印刷業務,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胡秀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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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利扣除成本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涉嫌非法經營,那么違法所得是不應該扣除成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吳歡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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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違法所得扣除成本嗎
法律分析: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需要看具體的情況。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廣西合同律師趙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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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扣成本嗎
法律分析: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其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于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武漢離婚律師李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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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要扣除成本嗎
法律分析:需要。1、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2、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南京律師張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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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扣成本嗎
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其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于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情況。 一、涉及污染環境罪存疑不訴后行政處罰可以嗎 存疑不訴后,如果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追究行政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唐玉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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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50566次法律問題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其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
第一,相對人從事的不是違法經營行為,而是單純的違法行為或者侵權行為。
第二,相對人經營的產品屬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違法產品。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推出計算違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發布;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發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一)案由;(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緝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況;(三)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五)應當公告的其他情況。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所得 要扣除成本。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 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 訴訟 ,也可以委托訴訟 代理 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 開庭審理 。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其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第一,相對人從事的不是違法經營行為,而是單純的違法行為或者侵權行為。第二,相對人經營的產品屬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違法產品。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推出計算違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義。
【法律分析】
違紀違法所得是指通過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在實施違紀違法行為之前就占有的財物和用于違紀違法的財物不屬違紀違法所得;違紀違法所得應是扣除成本后的營業獲利部分。理由如下首先,“合法的金錢和其他財物一旦投入到非法的行為中去,就與非法行為合為一體,成為非法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本身就不再具有合法性”的論述,實際含義是指行為人將合法的財物用作違法違紀的工具,而不是行為人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如挪用公款用于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國家絕對禁止的非法活動,這種場合實際上是將合法的款物用作違法犯罪的工具,理應依法沒收。其次,將成本排除于“違法所得”之外具有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的根據。如《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最近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行政解釋的根據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最后,從法理上講,沒收的對象應是違紀違法所得,“投入”的財產是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性不會因“違法經營活動”的“所得”而受牽連變成違法。如果將“違法”的標簽一并貼在合法的款物投入之上,進而加以沒收,有悖法理,難以令人信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犯罪成本是否應當在犯罪數額中扣除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此項規定,犯罪成本不應當從違法所得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如果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或途徑,獲取的財產則不在違法所得的討論范圍之列。違法所得一般是不包括成本的。
另外,對于違法所得一般都是會以沒收的方式處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違法所得會扣除成本。
對于“違法所得”認定,一般情況采取經營收入的“全部說”,因此成本與營利都會予以扣除。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實施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
違法所得認定如下:
1、獲取非法收入的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所得是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這一基本特征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分開來。因為獲取非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擁有財物,也不能取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者返還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非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收入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產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由于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3、非法所得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違法所得不僅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產,還包括司法機關確認犯罪嫌疑人無罪后,特定機關非法取得的財產;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確認。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保護,涉及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和違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分工和執法公正。這里有兩種特殊的情況: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退還的決定。
綜上所述,違法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違法所得應當扣除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犯罪成本扣除司法解釋
就刑法理論而言,職務犯罪并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一類犯罪的統稱,這類犯罪行為所侵害、指向的主要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管理、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對單位管理秩序的破壞,衡量這種破壞的標準可以包含多種因素(數額、情節、次數等),但數額毫無疑問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很多職務犯罪中,罪名的成立都要求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以最常見的職務犯罪舉例,職務侵占罪的追訴標準是6萬元、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求達到6萬元、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還的要求達到10萬元;[1]同時,不同的數額標準對應的刑期可能相差甚遠,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職務侵占罪最輕一檔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重可以判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因此,在職務犯罪中,數額往往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根據,也是衡量罪輕罪重的主要標志,對數額的認定在整個案件的辦理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所有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行為人一方的辯解一般集中于罪名定性或者數額認定兩方面。而在關于數額認定方面,經常存在這樣一類的辯解:行為人雖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但是在整個過程中,自己也有正常開展經營活動、有相應支出,自己的最終獲利金額和單位的受損金額并不一致(往往獲利金額要低于受損金額),相關的合法成本應當從涉案金額中扣除。這就是本文將要探討的“犯罪成本”的問題。
一、犯罪成本的認定問題
1.犯罪成本的概念
犯罪成本并非刑法法條中的一個明確概念,因此對其的定義并沒有權威的法律出處。在理論上,對于犯罪成本,有著犯罪直接成本、犯罪機會成本、犯罪精神成本和犯罪懲罰成本的說法。
所謂犯罪的機會成本,是指行為人因為利用某一段時間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因而無法利用該時間段、該資源從事合法的謀利活動,無法合法獲取相應利益;犯罪精神成本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整個過程中,內心可能承擔的不安或者精神壓力等;犯罪懲罰成本,顧名思義,是指行為人因為實施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查處、判處刑罰,由此遭受的損失,包含人身刑及財產刑。這三類成本,一方面因人而異,例如有的行為人不會存在精神負累,有的行為人則會惶惶不可終日;另一方面這些成本也是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行為,因自身的原因放棄利益或者勢必需要承擔責任,例如因為實施犯罪行為而放棄合法謀利的機會,因為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因此對于這三類成本,一般不存在是否扣除的問題。我們通常所分析的犯罪成本扣除問題僅指“犯罪直接成本”[2]。
犯罪的直接成本,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整個過程中,從犯意產生、犯罪預備階段、再到行為實施階段,直接投入的物力、財力、人力、精力等。不同種類的犯罪、不同行為人實施的同種類犯罪,行為人所選擇的實施途徑都可能存在差異,所花費的直接成本也有所不同,但無論實施何種犯罪,都必然存在這類直接成本。
2.常見犯罪成本的種類
犯罪成本是行為人為完成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支出,也即:并非行為人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屬于犯罪成本,例如在王某職務侵占案-(2016)滬0106刑初653號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為向商場提供發票而向稅務部門繳納稅費,以及被告人將部分所得贓款用于團隊建設,系犯罪成本和對非法所得的處分”,在這其中,對行為人的兩部分支出做出了清晰界限:交納的稅費部分屬于犯罪成本,而團建支出是對非法所得的處分。對于前者,在很多案件中,行為人或其辯護人都會提出從犯罪金額中扣減的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此不會予以扣減);對于后者,因為其并非犯罪成本,因此不存在扣減問題。
在職務犯罪中,常見的犯罪成本類型有以下幾種:
1.職務犯罪過程中存在的稅款支出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法律規定等必須承擔的財務支出;
2.職務犯罪過程中存在的餐旅費、公關費用等;
3.職務犯罪過程中,第三方(其他單位或人員)主體扣除的返點、好處費等手續費用;
4.職務犯罪過程中采購不符合標準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支出;
5.職務犯罪過程中的經營成本;
6.職務犯罪過程中的腦力、勞力支出;
7.吃空餉類職務犯罪中的社保、公積金支出。
二、犯罪成本的扣除問題
在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就上述常見的犯罪成本,司法機關一般是不會在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的。
1.犯罪成本不應扣除的分析
首先,《刑法》本身的立法精神對犯罪成本并未持肯定態度。《刑法》第64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中是可能包含一定范圍犯罪成本的,例如行為人所準備的作案設備。質言之,對于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所對應的犯罪成本,應當予以沒收,這是立法對犯罪成本最直截了當的否定評價。而如果司法實踐將犯罪成本從犯罪總額中扣除,彰顯的無疑是肯定評價,由此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實踐與立法精神相矛盾。
其次,司法解釋也沒有犯罪成本扣除的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中有提及犯罪成本的相關規定:“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這其中提到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也不會從犯罪金額中扣除,“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與犯罪成本無關。
再次,犯罪成本的扣除會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如果將犯罪成本從犯罪總額中扣除,則意味著該部分犯罪成本被合法化評價,降低了行為人的犯罪金額,被害人得以挽回的損失金額也隨之減少,該部分犯罪成本實際上被轉嫁到被害人一方。
最后,犯罪成本的扣除不利于犯罪預防。一方面,任何犯罪均需要支出一定的犯罪成本,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使犯罪順利完成,必然會投入一定的時間、精力和成本。扣除犯罪成本,意味著刑法認為對犯罪成本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這是在變相地授予犯罪行為以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如果犯罪成本可以扣除,則意味著在職務犯罪中,行為人的犯罪成本越大,在司法認定過程中被扣減的金額就越高,不同行為人所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可能因犯罪成本的大小而承擔完全不同的刑事責任。
2.犯罪成本不應扣除的司法適用
(1)職務犯罪案件中,在虛設中間環節開展經營活動、提供發票隱瞞獲利等行為中,勢必存在稅款的繳納,這部分繳納的稅款是行為人為了完成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成本,因此不應扣除。同理,其他依據法理規定必須承擔的支出都不應扣除。
秦某職務侵占案-(2016)魯02刑終649號中,對這一問題,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公訴機關的觀點存在不一致。該案件中,行為人存在虛開50萬元發票平賬的行為,涉及稅款31950元,一審法院的判決中未將該部分稅款計入犯罪金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原判將稅款31950元從職務侵占犯罪數額中扣除有誤,該稅款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二審法院認為“原該稅款31950元系為虛開50萬元發票,非法套取社區資金所產生的費用,應視為原審被告人支付的犯罪成本,且該款由原審被告人簽字,并由社區資金予以報銷,理應計入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故該抗訴意見成立”,在此基礎上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進行了改判,該稅款沒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2)職務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會借助第三方主體進行走賬或者其他協助資金流轉事宜,第三方主體往往會從中收取以“好處費”、“中介費”、“返點”名義的手續費用,這部分費用也是行為人為達到職務犯罪所自愿、必須承擔的支出,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2017年9月,原王寶強的經紀人宋_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該案于2018年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從該案公開的裁判文書((2018)京0105刑初781號)來看,宋_在職務期間,對內謊稱代言費200萬元、對外謊稱代言費萬元,其與修某從中賺取上述差價,差價萬元經其他公司流轉后,最終宋_與修某各自獲利72萬元,另外萬元系在流轉環節中消耗。最終,一審法院認為“轉款過程中在各個環節沉淀下來的萬元均屬于犯罪成本,在犯罪金額中不應予以扣除。”
(3)職務犯罪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到產品采購、銷售類的案件,行為人往往會實施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行為,其花費于劣質產品上的成本系其完成犯罪行為必不可缺的一環,不應從涉案金額中扣除。
在石某、晁某某職務侵占案-(2012)嘉刑初字第1251號中,石某作為單位的倉庫管理員,在負責保管產品期間,伙同他人將保管的物品投運出公司并低價銷贓。后為應對倉庫盤點,自行購買了雜牌或低價的同類型產品,并以翻新、打包后貼條形碼的手法重新包裝,混入某某公司倉庫沖抵庫存。該案件中,石某的辯護詞提出“被告人石某自行購買用于調包的電器應從其侵占的數額中扣除或作為退賠金額”,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自行購買電器是為了掩蓋其職務侵占的犯罪,是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成本,不能沖抵其犯罪金額,也不能作為退賠的數額。”
(4)職務犯罪過程中,尤其是虛設中間環節型案件,行為人自行或者同親友另行開設一家公司,將這家公司作為完成職務犯罪的工具,但在該公司的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租金、員工工資、水電費、水費等支出,這部分支出也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在黃某等人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案-(2014)淮刑初字第00005號中,行為人與他人合謀成立廣告公司,套取、截留了行為人所在單位本不應支出的廣告費用。一審法院認為“為賺取非法利益所支付的稅金、日常開支等是犯罪成本,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5)職務犯罪中有一類犯罪行為——“吃空餉”,主要指單位人員違規領取工資、津貼、養老金等不法行為。主要類型有“鬼員工”、“ 權力餉”、“ 病假餉”、“ 假期餉”等(具體可參閱《員工冒領工資‘吃空餉’現象的防范要點》一文)。在本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直接侵占的主要為單位發放的工資,但因為用人單位為每一位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及公積金,所以行為人所直接侵占的金額和單位的損失金額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社保、公積金也會被認定為行為人的犯罪金額。
在張某等人貪污案-(2016)皖0802刑初53號中,行為人在任職期間,明知單位無新增崗位需求,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自己的親友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親友在從未到單位上班的情況下,得以領取工資。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扣除社保費用,該案件達不到追訴標準(類似案件中,辯護人往往還會有以下辯護意見:繳納社保及公積金是一個必備手續,行為人對其無侵占故意;行為人的目的在于工資,未曾使用社保卡、公積金部分的錢款;單位繳納的社保、醫保等費用并未進入行為人的口袋,沒有被行為人所直接占有)。法院最終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目的不是為了社會保險費的等額返還,而是為了享受社會保險利益,社會保險費雖有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基金,但社會保險利益依然歸屬于個人,只是所得以不同的形式呈現而已。其次從另一個層面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正是因為用人單位為行為人親屬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兩項費用合計,無疑減少了行為人親屬個人的財產支出,實質上是增加了其財產收入。
3.犯罪成本扣除問題的例外
當然了,并非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成本都無法扣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金俊法官就“王_等詐騙案”撰寫的《以附贈低質低價產品電話促銷虛假商品的行為定性及刑罰裁量》一文中也有類似觀點: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額應當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方法,不能因被害人客觀上獲得了一定價值的財物就將該數額從詐騙金額中一律予以扣減,在附贈品型詐騙罪中更要慎重對待。首先,作為商業贈品的物品本身應當具備經濟價值,能夠進入市場流通和交換,具有獨立的價值。其次,該贈品對被害人而言,能夠滿足其部分的目標價值需求。簡言之,對于被害人該贈品是有用的,其愿意支付相應對價來獲取。那么,該部分贈品的市場交換價值就可以發揮彌補被害人財產損失的作用,也就可以從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
在職務犯罪中也是如此,如果行為人所支出的成本直接為被害單位所直接享有、并且系單位積極追求的利益、且該成本具有市場經濟價值,對此才可以展開“犯罪成本扣除”問題的分析。
[1]這一追訴標準是法釋〔2016〕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的規定,最新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對相關罪名的量刑配置進行了調整,但對于追訴標準是否調整,目前并無最新規定。
[2]如無特殊注明,本文所提及的“犯罪成本”均指代“犯罪直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