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如何約定合法(違約金多少是合法范圍)
違約金怎么約定合法
法律分析:違約金只要是雙方協商后自愿約定的,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雙方自愿約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任何一方都沒有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也是有效的,只有一方向法院申請降低的,法院才會予以降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法律主觀:
違約金 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 違約責任 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于30乘以遲延天數,顯然,遲延天數的確定成為問題的關鍵。本文將分情況討論該問題。 法院執行過程中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執行之前法院未采取 財產保全 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如果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執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 強制執行 ,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2、執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 立案 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法院執行之外,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雙方根據合同中明確截止日期來確定 合同雙方一般會選擇約定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這樣可以避免上述麻煩。但是,很多情況下,因為違約行為尚未發生,違約后果持續的期限無法準確預計,所以,雙方無法精準確定違約截止之日。 2、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的起點,違約金計算至雙方解決爭端之時 這是現實中罪常見的情況。比如, 逾期交房 違約責任,一般會計算至 購房 者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之時。此種情況僅僅局限于雙方協商解決爭端的領域,因此,既然能夠協商,違約金也可以協商,所以,對于解決問題的實際意義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大。 3、違約金計算至違約方履行義務完畢之時 違約方自愿履行義務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此時, 訴訟 顯得多余。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呢張志勝 律師 個人觀點是: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時,違約金計算期限截止這不僅合乎邏輯,同時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當然,如果在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后到雙方確定違約金數額之時尚有一段時間,從法律上講,守約方可以將截止日期確定為爭端最終解決之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一、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1、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也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額的百分之三十。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違約金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就是合法的。
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也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具體內容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主,這個時候會涉及到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違約的具體賠償如下:
1、合同對違約賠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是可以請求變更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增加,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減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2、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賠償的,應按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賠償。
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在違約方屬于惡意違約的場合,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上漲,賣方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而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違約金的調整應當體現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在違約但非違約方也有過失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就不應過多體現懲罰色彩。
3、預期利益。預期利益實現的可能性較大時,酌減違約金應當更為審慎,此時,應考慮債權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僅是財產上的利益。
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如果債務人是商事主體,其對違約風險的預控制能力更強。
5、其他因素。例如,債務人給付約定違約金達到了可能嚴重影響債務的生存的程度;債務人因違約而獲利的,也可以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