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涉外買賣合同(怎樣寫買賣合同協議書)
涉外合同的種類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種類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含成套設備供應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賃合同;涉外技術合同(包括涉外技術轉讓或者引進合同、涉外技術服務合同等);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攬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涉外合同合法應當哪些條款
涉外合同審查以下條款:
1、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等;
2、合同標的及其質量、標準、規格、價款或者報酬;
3、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4、違約責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買賣合同書怎么寫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書可以按照:一、甲方與乙方的身份信息、住址寫清楚。二、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標準、價款、支付期限及方式需要明確。三、標的物的提取或者運送方式。四、約定違約條款。五、爭議解決方式。六、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簽訂時間。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買賣合同怎么寫才能法律有效
買賣合同應當這樣寫才有法律效力:1、雙方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標的物的名稱;3、標的物的數量;4、標的物的質量是怎樣的;5、合同的價款,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6、其他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的事項;7、違約責任;8、爭議的解決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簽訂涉外合同如何約定適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例,在簽訂時應主要包括如下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運輸條款、商檢條款、保險條款、支付條款、免責條款或不可抗力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往往會忽略了“法律適用條款”的簽訂。
先看一下我國關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選擇,將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第1條規定:“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意大利、贊比亞、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敘利亞、法國和萊索托等國家。1986年,該10國與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達92.3億美元,貿易合同的數量是相當大的。我國政府既已加入公約,也就承擔了執行公約的義務,因此,根據公約第一條(1)款的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與上述國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須依據公約處理。故各公司對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應考慮適用公約,但公司亦可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或在合同中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轉而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第3條規定:“公約并未對解決合同糾紛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規定。我國貿易公司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的問題,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轄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選擇,公約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6款中有相關規定。其中,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密切聯系地的規定如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但《合同法》頒發以來,相關的規定并未出臺,故該解答仍具指導意義。
3、關于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的問題,應當根據該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確定。它們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還應當根據中國的法律予以確定。
從上述規定看來,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適用條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簽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以外,簽訂其他涉外合同時,均宜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處于不確定狀態或適用的法律為當事人所不熟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后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準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后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