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嗎
保險合同有幾種格式
5種。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并以規范的形式提出。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
3、保險單。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應力求訂得完整、明確。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4、保險憑證。這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
5、其他書面協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采用其他的書面協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保險合同是否屬于格式條款的舉證義務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條款的舉證義務。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形式
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定。合同訂明的附件,以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但保險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并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 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 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 ③ 投保險別:
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 ⑤保險期限; 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二、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后,其內容歸并于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準。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后,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后,總公司批準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并不等于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后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并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準,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后,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于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準。
中國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中普遍使用保險憑證,此外,汽車保險也可以使用保險憑證。
五、批單
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險人出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_。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_保險合同。
保險單屬于格式合同嗎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所謂格式合同,就是指條款內容不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一方單獨事先擬定,另外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擬定方提出的附加條款。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什么是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逗贤ā窂木S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數國家都歸其于格式合同。保險合同中確實存在大量的格式條款,按照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其將以格式條款訂入特定合同的事實。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日常生活中,大家會遇到許多具有格式條款性質的合同,比如一些供水合同、供電合同,還有最多的,就是保險合同。
對于保險合同的大體內容和一般約定,事先聽到最多的是代理人的宣傳。在簽訂時,往往是對方將早已準備好、打印好的合同往我們面前一放,讓我么們簽字,我們只有簽字同意一種選擇,否則,只能走人另尋他路。我們知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對某一項或多項事情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應當體現簽約雙方共同的意愿。
那么,對具有格式條款性質的保險合同,由于在簽訂時沒有充分體現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合同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則,法律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適用就有相關專門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一、增加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說明義務
1、《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發生爭議時,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釋
1、《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法律規定
1、《保險法》第15、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之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規定。
2、《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這就是說,一旦投保人認為投保時沒有完全理解保險合同內容,致使保險合同與所希望的保險保障不符合,或感覺自身經濟能力不能滿足保險費用的交納,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而保險公司不能強制要求投保人繼續交納保險費。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能夠采取的救濟措施
1、《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這就是說,當投保人、被保險人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時受到了誤導而錯誤的簽字,或認為保險合同的約定明顯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對保險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簽訂的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不合理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變更,或直接撤銷保險合同。
2、在投保、理賠或退保過程中,對有爭議的條款內容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訴保險公司,捍衛自身的權益。我相信,這對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長遠、共同利益,保證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是有益的。
論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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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嗎?
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所謂格式合同,就是指條款內容不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一方單獨事先擬定,另外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擬定方提出的附加條款。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雖然適應當代經濟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畢竟使相對人失去了討價還價的機會,容易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保險公司銷售保險,基本是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條款,依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效力取決于是否依據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提示說明義務,在訴訟中則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舉證證明履行了相關提示說明義務。
擴展資料
在法院的裁判認定中一般以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是否由投保人簽字來認定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而保險公司往往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履行該提示說明義務,導致免除賠償責任的條款無效。因此作為保險公司,在制作和使用格式合同中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格式條款訂立的原則問題
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問題
提供格式條款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條款合同排除了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重要權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則該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
3、格式條款合同的無效或撤銷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要根據交易的習慣,根據以往的經驗,尤其是要考慮到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范目的,即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貫徹公平原則,來謹慎地進行運用。
4、格式條款合同的解釋問題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該格式條款合同中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合同一方的解釋;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只有兩種條款出現不一致,就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為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辈捎酶袷綏l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不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保險人一方單獨事先擬定,并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被保險人投保時使用。因此,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險的合同是協商制定的嗎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它同其他格式合同一樣明顯有別于普通合同。具體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合同的訂立,雖然也須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但合同的條款在訂立前已由保險人一方事先確定,且不須征求相對方意見,合同相對方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對方所擬定的全部條款而不能就每個條款與保險方進行協商。2.保險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不變性。保險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它將普遍適用于一切與起草人訂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對人,并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保險格式條款在使用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雙方的地位是固定的,不同于普通合同可以根據單個合同逐個變化,保險人始終是合同的要約人;保險格式條款在表現形式上為固定的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口頭或默示方式。3.保險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 (保險人)具有較強的經濟優勢,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4.格式合同締約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采用格式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重復使用,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約是事先擬定好且被多次地使用,所以,格式合同的締約過程較一般的締約而言,效率很高,成本較低。
第二,保險格式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特征。具體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的制定方資格受嚴格限制。保險格式合同中的核心內容是由格式條款組成的。2004年6月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取消了保監會制定主要險種基本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將保監會對條款費率的管理制度修改為審批制和備案制,也就是說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標準,保監會負責審批和備案,但目前保監會同時明確規定屬于備案制的格式條款的審批權集中在各保險總公司,由總公司對之進行嚴格審查。2.保險公司格式條款須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審批后方準使用。《保險法》第107條明確規定:“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條款和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和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②。由此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產生。3.保險格式合同制定方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將承擔嚴格的法律制裁后果。《合同法》和《保險法》中規定的遵循公平原則、不利解釋原則和無效免責條款等從立法、司法方面制約格式合同由于單方面事先決定和不可協商性可能對相對人引起的不利情形。
保險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險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1.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一方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都享有權利和義務。
3.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
4.附和合同也稱為格式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也就是每個保險產品的條款都是事先擬定好的,投保人簽字購買就是接受此條款,不能因為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更改。
5.誠信合同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合同。
【拓展資料】
一、保險,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三、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