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嗎
特邀律师

保險合同性質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保險合同的性質是怎么樣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具有下列六大特征: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 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這是相對于而言的
答: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這是由保險的射幸性決定的。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
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2.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如前所述,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最大誠信原則,同理,保險合同也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人的危險補償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這一方面是因為保險合同效力取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險標的一般情況下由被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為將可能構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險危險的發生,所以,法律對于保險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遠高于對一般人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具體運用很廣泛。譬如,保險法中關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等方面的規定,保險法中關于保險人的說明義務等方面的規定,以及道德危險不保的規定,等等,均是誠實信用義務的具體體現。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 )
【答案】:B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 , 即合同當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 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即保險人并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合同是不是射幸合同
法律分析:是。因為保險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僅僅只是一個機會,當事人可能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么都沒有獲得。所以說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當然保險合同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于其它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為什么說汽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主觀:
保險合同 是射幸合同,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 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 合同的效力 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射幸合同
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于雙務合同的范疇,也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它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