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法律免責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有效免責條款要具備哪些法律要件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有關的法律,其免責條款是有效的。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在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結生效,否則無效。
(三)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四)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手段。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并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御風險,左右著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無效。
(五)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擬定好的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于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行業,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復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于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很多、很細。他們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的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奧妙。
二、無效免責條款的情形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為此,《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三、合同中如何約定免責條款
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例如:
(一)在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由于侵權責任規范“適當兼顧人類活動自由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職責,在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不明確時,應選擇只免除違約責任。
(二)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因對過錯責任的追究是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選擇只免除過錯責任。
(三)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這里,免除的是出賣人“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還是“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責任。因為按一般理解,對尚未交付的貨物在質量上是否合格,買受人難以知曉。
免責條款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免責條款,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地對合同的內容作出約定,當然也包括雙方當事人可以對今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可能承擔的責任作出一定的分配與約定,這也可以看做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未來權利的一種處分。但合同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受的自由,所以免責條款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1)明示約定。免責條款只能以明示而不得以默示的形式存在。
(2)事先約定。免責條款是雙方事先約定的,如果雙方在爭議發生后再達成一個免責協議的,這個協議就是一個事后關于責任承擔的單獨的協議,并不屬于原合同的一部分。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5)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與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相類似的處理還包括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處理,這一責任也是不得事先設置免責條款的。
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免責條款滿足以下條件時,認定其有效性 一、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義。 二、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各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不存在欺詐行為,威脅一方制定免責條款。 三、免責條款內容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四、免責條款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和風險。 五、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方應盡說明義務。也就是訂立免責條款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什么法律要件
法律主觀:
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下列法律要件:免責條款是由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條款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條款的內容合法、遵守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怎樣合同免責條款才會有效?
合同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
1、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免責條款;
2、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免責條款的一方必須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合同免責事由有哪些
合同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原因。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負責任;
2、特別規定或約定。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有免責條款的,事由發生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免責條款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有關的法律,其免責條款是有效的。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6868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 人身損害 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為:
1、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合同的建立意味著雙方的意圖已經達成一致。這個意思必須是清晰和真實的。
2.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就是說,意思的一致性應該表現為協商合同的所有條款和內容。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的權益和風險。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分配雙方的權益和風險。
5.必須說明的格式合同豁免條款。保險合同中的豁免條款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明確的說明義務。
6、需要符合法律依據。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也需要符合法律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需要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免除被保險人的索賠。
7、需要符合保險原則。保險合同中的豁免條款需要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以顯示保險理論在保險實踐和保險實踐中的指導作用。
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1、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2、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應注意以下兩點:,(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一)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二)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于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系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的情形和條件
免責的條件和情況:
(1)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的已過追訴時效,都屬于時效免責的情況。
(2)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屬于不訴免責的情況。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須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造成一定損害后,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5)協議或議定免責。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這種免責僅適用于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