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必要的經濟供給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要賠錢嗎?
要賠錢,當事人不用 負刑事責任 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缎谭ā返谌鶙l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在哪?各自負有什么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
1、適用法律規范不同,在處理民事責任時,適用的是民事法律規范,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等。2、產生原因不同。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規范而產生的責任。3、民事責任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追究責任,刑事責任是由國家斯法案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負有的法律責任: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刑事責任負有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為《刑法》,其內容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像是關系到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案件,比如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商標、專利權的訴訟、企業拖欠工資等等都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那么在一般的民事訴訟立案那天開始,法院需要在六個月之內審理結案,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只要法院院長批準,還可以延長六個月,但是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還要向上級法院申請批準。但如果走簡易程序的話,就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審理結案。
當然如果訴訟的結果并不滿意,或者覺得不公平還可以進行上訴,那么就需要進行上訴二審,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就是終審了。那么我們來看看一審后,二審的時間長短。在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判決時,一般要在二審立案的那天起三個月之內進行結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院長批準,但是對已經有了裁定結果的上訴結果,就會在立案起的三十天之內做出最終的審理裁定。
但對于一些特別程序審理適用的案件,比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等等都適用于特別程序審理,這種案件在立案起三十天之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天之內審理結案,但是再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時,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理結案。如果法院收到民事的再審申請書,那么三個月內就要審,如果符合規定就會裁定再審,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會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的時間,一般一審是要在立案起六個月內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但是二審應該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也是可以申請延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我國有哪些環境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涵義及其犯罪構成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
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并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它作為新《刑法》中規
定的一個新的犯罪種類,涵蓋了所有危害環境資源的犯罪。根據侵犯對象和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將該類犯罪
分成兩種類型。第一類,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包括污染土地、水體、大氣罪,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第二類
,破壞環境資源方面的犯罪,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
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壞礦產資源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此外,第407 條規定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超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濫發
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408 條規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失職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410條規定的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也應屬于環境犯罪的規定,只因其犯罪
主體是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故放入第九章瀆職罪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
私罪中,也有個別條文屬于與懲治環境犯罪有關的立法。例如第114條規定的破壞河流、水源、森林罪,第136
條規定的非法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罪,第151條規定的走
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第155 條規定的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罪
,這些都屬于保護環境的法律規定。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犯罪構成,是由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環境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
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的有機統一體。
1.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
根據新《刑法》的有關規定,該罪的一般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
”,〔1〕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直接客體則是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益。所謂環境權是指國家、單位
、公民享有良好生存環境的權利。197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明確規定每個人都享有“促
進健康的環境權”,并將環境規定為人類共同享有的福利,將環境權規定為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目前還沒有明
確提出“環境權”這一詞匯,但通過憲法第9、10、 26條關于環境方面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實質內容與
環境權是一致的。環境共有理論是環境權的理論基礎,即環境為各種法律主體共有,不經共有者同意而獨自利
用環境并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環境共有者在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停止這種破壞環境保護行為
。
2.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的、外在的表現,包括行為、行為方式、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及犯罪活
動的時間、地點等要件。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污染、破壞環境資源,情節嚴重或者后果嚴重
的行為。環境犯罪是一種類罪,它包括十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而其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就有許多不同。在
污染環境犯罪方面,危害后果是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只有第339 條第三款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
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犯罪是例外,該罪以走私罪論處,而非按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處刑),是指單位或個人非
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后果或有造成嚴重后果危險的行為。在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方面,危害后果(例
如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壞生產資源罪)、情節(例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
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數量(盜
伐、濫伐林木罪)分別是各該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即是指單位或個人非法利用、掠奪環境資源、造成自然
資源破壞的嚴重后果或雖尚未造成自然資源破壞但情節嚴重的行為。
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體
環境犯罪的主體是個人或單位。個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未
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行為的,按刑法總則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可責令其家長或
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作為犯罪
主體有其特殊性,是雙重主體,其一是沒有生命實體的單位,其二是構成單位整體的自然人,即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他們參與實施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的發生、發展負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環境犯罪中,國家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狀態,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過
失。新《刑法》對環境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規定為故意,過失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在環境犯
罪的兩種類型中,故意又有不同的表現。從污染環境犯罪的主體看,主觀上多出于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
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有的法律關系主體都生活在環境之中,環境是
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環境是一個整體,行為者在造成環境污染的同時,其自身也無法逃避污染所帶來的
危害,所以行為主體不可能希望污染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從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體看,主觀上既可以是直
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
理狀態。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特點
原《刑法》沒有專門設章節規定環境犯罪,只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里有幾個有關環境犯罪的條文,與之相比,新《刑法》在環境犯罪方面的規定則具有下列突出的特點。
1.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罪名、罪種和刑罰,明確和擴大了刑法在保護環境中的范圍和作用。
原《刑法》雖有涉及環境犯罪的條文,但其立法目的并不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沒有體現環境保護的
要求和特點,新《刑法》專門設一節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突出了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新《刑法》將
原來散見于原《刑法》、刑事特別法和附屬刑法中的環境犯罪刑事條款抽出集中、補充納入一節予以規定,使
其規定更系統、更全面,既包括污染環境的犯罪,也包括破壞環境的犯罪,其調整范圍囊括了污染破壞大氣、
水、土地、礦藏、林木、珍稀野生動植物和水生動物等環境要素的行為。又增加了若干新罪名,如污染土地、
水體、大氣罪,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壞礦產資源罪,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
物及其制品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等。原《刑法》已規定的罪,則規定得更詳細,如非法捕撈水產品
罪,非法狩獵罪,盜伐、濫伐林木罪是在原刑法規定基礎上修改而成的。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
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是在原有單行刑法規定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2.增設了刑罰的種類,增加了量刑的檔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加重了刑罰力度,較好地克服
了原刑法存在的一些罪刑不相當、量刑檔次過于單一的弱點,便于懲治環境犯罪?!?〕
新《刑法》中規定的環境犯罪刑罰種類有5種,即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沒收財產、罰金。非法捕撈水
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由原刑種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增加了管制刑種,原刑期最高法定刑2 年提高為3年。
原盜伐、濫伐林木罪是以情節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標準, 而新《刑法》以數量較大作為這兩種罪的犯罪條件明
確規定下來,增強了司法實踐中刑法條文的可操作性。
環境犯罪的每種犯罪大都規定“并處罰金”,而不是“可以并處罰金”,提高了處罰的力度,在刑法分則
的各章節中,這類罪是罰金刑適用最為頻繁,最為廣泛的。
3.規定了單位可以作為環境犯罪的主體和“雙罰制”。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單位犯罪大量出現,尤其是在環境犯罪方面,單位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遠遠超
過了個人犯罪,單位對環境的污染破壞已成為當今社會必須重視的問題。原《刑法》基于當時社會條件及對于
犯罪的認識,并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針對新的社會形勢, 從1987年開始我國才有了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
但僅是針對極少的個別條款,環境犯罪方面,原刑法在保護野生動物中規定了單位犯罪,在《固體廢物污染環
境防治法》第72條中也有單位犯罪的規定。新《刑法》首次將單位較普遍地規定為環境犯罪主體,并且分別對
單位犯罪中的單位和自然人作出了不同的刑罰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此即“雙罰制”。然而現在的《刑法》是以個人責任為基礎構成
的,它本來就具有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重視構成犯罪的具體危害發生的直接當事人的傾向。日本《公害罪法》規
定“法人代表人或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犯有與該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
上述兩條罪行時,除應懲罰行為者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本法各條所規定的罰金刑”。〔3〕可見,
日本法的雙罰制與我國的雙罰制規定的懲罰次序正好相反,而筆者認為日本法的雙罰制更能體現刑法追究個人
責任的特點,體現了其先進性。
4.取消了類推,真正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原《刑法》規定了類推制度,即對于我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則中最相類似
的條文定罪判刑的法律制度。嚴格地講,罪刑法定原則的當然結果就是否定類推。允許類推意味著在行為人不
知其行為是違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令其負刑事責任,這是不公平的。新《刑法》頒布前我國環
境犯罪方面的類推主要有兩種,一是立法類推,即對于刑法分則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的環境犯罪,由立法機關在
有關環境保護法中予以肯定,并規定對該犯罪“比照”刑法分則中比較近似的某一條款定罪量刑,不需要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犯罪比照《刑法》第115條或1
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司法類推,指適用原《刑法》中規定的類推制度,對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審
判機關可以比照刑法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量刑,最后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類推的適用在一定時期確
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和環境犯罪的日益增多,適用類推就有諸多不當。首先不利于
法律的統一、明確、嚴肅,“比照”、“最相類似”畢竟不是明確、具體的規定,畢竟有不同,容易出現罪刑
不當。其次,有些危害社會行為法律中沒有類似規定的根本就無法類推,容易疏漏犯罪,達不到保護環境的目
的。
5.充分重視法律主體主觀過錯形式。
新《刑法》明確規定環境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構成犯罪,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反映了環境犯罪本身的特點
,尤其是環境污染,往往是伴隨著正?;顒映霈F的有害副作用,盡管造成嚴重后果,但若主觀過錯形式不同,
應予以不同懲罰,這點與交通肇事罪相似,也充分體現了刑罰只施行于最嚴厲的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立法的建議
新《刑法》設專節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是自建國40多年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一次被莊嚴地
載入《刑法》,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也是環境保護刑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但是,
從我國目前環境狀況和環保司法實踐來看,新《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定還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處:
1.《刑法》應設環境犯罪專章,名稱應是破壞環境保護罪。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 條明確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睆闹锌梢钥闯霏h境是包括自然資源的,自然資源是環境的一部分,把自然資
源單獨抽出來與環境并列是不妥的,在理論上有畫蛇添足之嫌,在邏輯上也講不通。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
際上已召開了三次聯合國環境會議,在會議的名稱上并沒把自然資源單列出來,外國一些重要國家的立法,也
都是稱“環境”,而非“環境資源”,如美國《環境政策法》、日本《環境基本法》,其中都含有保護自然資
源的規范。故筆者認為,《刑法》將環境犯罪稱為“破壞環境保護罪”會更明確一些,已包含了所有污染和破
壞環境因素的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分則是根據犯罪客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具體犯罪之間的內在聯系對各種犯罪進行分類分
章的。根據刑事立法的原則,當某一類行為對社會產生明顯的、廣泛而深刻的危害時,應當將這一類行為列為
犯罪,在刑法顯著位置給予專章專節規定。
環境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包括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與污染環境犯罪也
有區別。危害公共安全罪違反的是國家關于保護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犯罪違反的是國家關于環境
保護的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犯罪往往是伴隨著開發利用環境,進行生產活動而產生的,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主觀直接故意是有不同的,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后果,而污染環境
罪中,犯罪行為首先危害的是環境,通過環境這一媒介,才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環境犯罪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也是不同的。將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放入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似
乎說得過去,但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經濟秩序、經濟價值,而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不僅要考慮經濟價值,更
重要的是考慮生態價值。原《刑法》將污染環境犯罪、破壞環境犯罪分別設在兩章中,也不利于環境犯罪的統
一、明確規定,不利于突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新《刑法》將環境犯罪列入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是有不妥之處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
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就破壞環境
資源保護罪而言,將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納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也說得過去,可以說是破壞了國家的環境管理
秩序,而污染環境犯罪放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則顯得不合理。因為,就其侵犯的客體而言,放入危害公共
安全罪一章中似更合適,但其社會危害性遠大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環境犯罪是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的重大矛盾
,它與現行刑法中的某類犯罪有相似和交叉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環境犯罪作為足以對人類和社會產生現實
的或潛在的甚至是長期的重大影響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從
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的重要性出發,從國外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經驗及我國懲治環境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
環境犯罪應作為一大類罪,單列一章。
2.增設新罪種
新《刑法》以9個條文規定了10種環境犯罪, 無論是條文數量還是罪名種類較過去都大有增進,但筆者認
為還有一些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應納入刑法。
關于污染海洋行為。我國海洋環境目前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損害,有的區域海洋污染已相當嚴重,海洋
污染有污染源多而復雜,污染源擴散范圍大,污染危害的持續性強等特點,〔4〕海洋污染已對我國造成了極大
的經濟損失和生態危險,不應在環境保護刑事立法上存在這一立法盲區。
關于破壞草原的行為。草原生態環境可以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發展畜
牧業的主要基地。我國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壞,草原上的珍貴野生動植物遭到掠奪性的亂捕亂挖,造成草原
面積減少,草場退化、堿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劇擴展,草原生態平衡嚴重失調。目前我國草原沙化、退化、
堿化面積占了可利用草原面積的三分之一,草原環境已到了非用刑法保護不可的時候了,只靠行政、經濟執法
其功 是有限的,刑法必須介入草原保護。
新《刑法》規定了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這是非常必要、及時的。固體廢物污染轉嫁問題是世界各國環境
保護中的焦點問題之一,尤其是國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國這方面管理的薄弱,“洋垃圾”屢屢進關,給我國
造成許多難以挽回的損失,但污染轉嫁,不僅包括固體廢物的轉嫁,還包括可能產生嚴重污染到工藝、技術和
設備的轉嫁,不僅包括越境轉嫁,而且還包括境內轉嫁,而新《刑法》對同樣具有嚴重后果危險的落后工藝、
技術、設備的污染轉嫁、對國內跨省區的污染轉嫁未做任何規定,這是刑法應在以后適當時機加以補充完善的
。
此外,對于破壞水土保持的行為,對于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為等,刑法也應考慮予以必要的介入。筆者認
為,有單行法頒布的諸環境因素,應是刑法介入的對象和范圍,即設置相應地刑事處罰條款。
3.加大刑罰力度,充分體現生態效益的重要性。
新《刑法》對環境犯罪的刑罰,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定,而且個別
罪種的刑罰還減輕了。例如,盜伐林木罪,根據原《刑法》的有關規定,可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由
法定最高刑3年提高至可判處死刑, 新《刑法》則修改為最高限為15年有期徒刑。有人認為“盜伐林木罪與盜
竊罪社會危害程度是有相當差距的”,因而原《刑法》”量刑過重”?!?〕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茍同,首先,不
能因侵犯對象不同,就有不同的處罰,“盜伐林木”與“盜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秘密竊取行為,不能
因為侵犯對象一個是林木,一個是公私財物而就有不同的刑罰。其次,盜伐林木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比盜竊罪
的社會危害程度大。林木資源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財富,正在生長的林木所起的防風、固沙、調節溫度、保持水
土、凈化環境等功能絕非林木本身的價值可比,而林木最大的價值恰恰是其生態價值。據國外資料統計,從價
值來估算,森林提供林木等產品的價值只占其全部價值的20%,而保護生態方面的價值則占80%?!?〕由此,
筆者認為新《刑法》在這一點上是將重罪淡化成輕罪,這也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對生態效益考慮的欠缺
。環境犯罪侵害的直接對象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僅是環境危害的間接后果,各種生態
危害才是環境犯罪的直接而且比具體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更嚴重的后果,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應從考慮生態
效益的角度出發,而不要僅僅考慮經濟利益,經濟價值,須知生態環境直接關系著人類的生存、延續和發展。
收稿日期:1997—10—15
【參考文獻】
〔1〕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版, 第115頁。
〔3〕(日本)《公害罪法》第四條雙罰規定。
〔4〕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 年第二版,第165頁。
〔2〕〔5〕何秋蓮等《論新刑法中破壞環境保護罪的規定》,中國環境報,1997年4月19日,第3版。
〔6〕《刑事犯罪案例叢書》(破壞自然資源罪分冊), 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33頁。
參考資料:
請問法律界人士:“不當得利”,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要,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請問法律界人士:“不當得利”,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要,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不當得利只有在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拒不歸還時會構成侵占罪,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編輯于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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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多少判刑?
不當得利,屬于民事案件,不牽扯會判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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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界人士:這樣的訴訟要求可立案嗎?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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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界人士:“不當得利”,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要,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不當得利只有在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拒不歸還時會構成侵占罪,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6贊•6瀏覽2019-07-02
什么是履約不能?履約不能需要負法律責任嗎?請法律界人士幫忙
1、履約不能:就是因為義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一方或雙方無法再繼承履行合同。 2、“履約不能需要負法律責任嗎?”:分情況,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履約不能,可以不負賠償責任、雙方各自承擔損失。但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仍然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這種情況是對方履約不能還是我方履約不能?”: (1)對方不履約,不一定就是履約不能,有可能是有能力履行、只是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那是對方違約而不是履約不能。如果真的是對方無力再履行合同,才是履約不能。 (2)你方因為對方不履約所以才無法履行合同?那么你方不屬于履約不能,你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對方先履行,對方不履行的,你方就不是違約、你方不用負賠償責任,但對方的履約不能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應賠償你方的損失。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4贊•2,277瀏覽2016-09-29
詐騙罪?欺詐罪?請求法律界人士給予解答,萬分感謝,急!
首先,該店家的行為很難認定為犯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上要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使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之所認很難認定為詐騙罪的原因在于店家已經有交付行為,而且你很難有證據證明店家交付給你的商品與你在網上定購的商品不一致,你沒有書面的合同證明這一點,而你沒有說明你購買的是什么商品,有些商品的價值很難說的,店家現在也可以找到,對吧?所以你很難證明店家主觀上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店家客觀上有詐騙的行為,故我認為不能認定店家犯詐騙罪,還有啊,詐騙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你所說店家是否有正規的營業執照,是獨立的法人嗎?如果是獨立的法人的話,法人不可能是詐騙罪的主體!對方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次,我認為本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更好一些,從你所述的情況來看,對方明顯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并賠償你的經濟損失,或者以對方存在欺詐行為主張撤銷合同,雙方互相返還,并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經濟損失!之前,你需要搜集證據證明你們所簽定合同的內容,查一下對方的詳細信息,是不是法人?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等,并將手頭現有的書面證據保存好!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欺詐為由要求對方雙倍返還! 第三,你有一個選擇,可以銷售偽劣商品或欺詐為由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舉報,對方有可能因此要承擔行政責任! 以上就是我的建議,你提供的信息還不是十分的詳細,例如合同的內容等等,本案的關鍵在證據的獲取,還有一個問題是訴訟的成本,一般要求是到被告所在地起訴,這樣的話訴訟成本是比較高的! 主要的法律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不當得利只有在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拒不歸還時會構成侵占罪,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