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的到哪里起訴(借款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欠錢到哪里起訴?不還怎么辦?
法律主觀: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中的借款合同糾紛,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如下的明確規定: 一、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先到約定的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借款行為履行地、借款行為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管轄地法院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采用法定管轄地原則。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別人欠錢不還的,就到欠錢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現在到戶籍所在地的起訴相對較少,像借錢給外來打工者,后來不還的,要到他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起訴是不實際,因此,通常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以認定為經常居住地了。 2、到借款行為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借款行為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糾紛中,出借方要承擔出借款項的義務,借款方也有還款的義務,因此出借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借款行為約定義務的地點。所以在別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還可以在自己借出錢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借錢人在外地,應該去哪里的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有些借款人就是不還錢,以致出借人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追償。但是,當借款人在外地時,出借人是不是只能到其外地相關法院起訴呢?如果不是,那么出借人能否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呢? 雙方可以約定到那個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借款人與出借人都會寫借條,或簽訂借款合同,那么當借款人不還錢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出借人應該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進行起訴。 所謂“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雙方交錢的地方。 但在實踐中,出借人要起訴借款人的,往往都會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 這給借款人追債索償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雙方離得遠,跑過去起訴索償的車馬費,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實上,就借貸雙方雙方而言,滿足條件的,是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時,應當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 那么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時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應當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出借人是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只要有證據充分的,都能勝訴。當然了,這方面也需要看當地法院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求說明理由,要是是不服的,可以找合同糾紛律師詳細咨詢,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別人欠我錢要到哪里的法院起訴
對于欠錢不還的,可以到債務人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去進行起訴,也可以到簽訂借款協議的合同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去法院提起訴訟,通常需要先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然后法院會進行調查,做立案處理,最后是開庭審理階段。
一、朋友欠錢不還去哪里提出訴訟?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別人欠錢不還的,就到欠錢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現在到戶籍所在地的起訴相對較少,像借錢給外來打工者,后來不還的,要到他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起訴是不實際,因此,通常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以認定為經常居住地了。
2、到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糾紛中,出借方要承擔出借款項的義務,借款方也有還款的義務,因此出借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所以在別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還可以在自己借出錢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當事人到法院起訴之前還要注意證據的收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使管轄的法院對了,法院也有可能不受理。合同的標的額比較大,證據難于收集時,可以找個律師協助處理。
二、欠錢不還如何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錢不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如起訴需要攜帶證據、準備復印的借條、起訴書,身份證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費用一般是欠款數額4%繳納訴訟費,以后誰輸了,誰支付。
朋友欠錢不還,去法院起訴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最后的方式,可以去雙方簽訂合同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需要3~6個月才能順利完成。
借款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注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借款糾紛可以去哪個法院起訴
起訴借貸糾紛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是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了民間借貸糾紛之后只能夠到這兩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的。
一、起訴借貸糾紛一般是到哪里起訴?
借貸糾紛進行起訴的話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注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么處理?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1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3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于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
公證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范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1合同辦理執行公證有兩大好處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于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審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于法院的判決書效力。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要遵守下列原則
(1)借貸雙方自愿的原則。所謂雙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間的債權文書是在雙方意識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制作的。一方以脅迫、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不能給予證明;
(2)合同條款公平的原則。所謂條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債權人)、借款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不能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
(3)使用借款不得違法的原則。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證;
(4)債的成立必須真實的原則。這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借貸關系發生,那種偽造的、脅迫的、利用欺詐手段產生的債不予保護;
(5)借貸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為24%。
如果發生了民間借貸的糾紛的話,首先可以雙發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的;其次可以找第三方(政府或者律師事務所)介入調解;最后還可以申請民事仲裁或者是民事訴訟的,同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材料。
欠錢不還去哪里的法院起訴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借款合同糾紛。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以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的,應當先在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