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
張明楷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
法律主觀: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客觀條件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主觀條件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二、共同犯罪的中止怎樣認定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的一種特殊犯罪形態。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共同犯罪怎么量刑根據法律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可能全是主犯,也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主要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別處罰。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對于從犯,應當從減輕、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有不區分不法與責任、不區分正犯與狹義的共犯、不分別考察參與人行為與正犯結果之間的因果性等三個特點認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簡述共同犯罪的認定
法律主觀:
共同犯罪的種類和刑事責任有:主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指被脅迫犯罪的,應按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教唆犯,即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法律主觀: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 共同犯罪 。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 刑法 》第二十七條 【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在共同犯罪中,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所策劃的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犯罪集團的成員應對其參與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故意內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負刑事責任。
3、在經濟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對主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處罰;對從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適用刑罰。
4、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實施者單獨負責,其他共犯對此“過限”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5、在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根據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區分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峻犯,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則是什么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共犯在我國刑法中有著自身特有的性質,法院一般在判刑中,對嫌疑人的處罰程度都是不一樣的,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呢?共犯是如何認定的?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于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復雜:首先,共同犯罪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每個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于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結構上的復雜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須具備故意犯罪的一般條件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人,既指自然人,還包括單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數量要求是必須二人以上。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自然人和單位共同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資格要求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則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一個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認定行為人能否成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時,應當根據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要求進行。
如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則必須是《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實施了法律明文規定的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彼此的意思溝通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樣有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1)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單獨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所共同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三是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的結果以及共同犯罪行為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概括地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決意參加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例如,某男與某女通奸,為達結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謀害某女之夫,某男將劇毒藥物交給某女,某女將毒物放進丈夫的食物內,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為雖然并未同時進行,但他們有謀殺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的間接故意,還可以表現為其中一人為直接故意,另一人為間接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指向同一犯罪事實、互相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的有機整體。每一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共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在不可抗力下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也不成立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目標,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有機整體。在實施共同犯罪活動時,每個人可以均實施實行行為,也可以存在分工。在有共同犯罪分工的情況下,共同犯罪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無論是哪種分工,只影響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行為,可以是共同的作為,如甲、乙二人共同盜竊財物;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為,如夫妻二人共同遺棄年老無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還可以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如盜竊犯甲與倉庫保管員乙同謀,由甲前往倉庫盜竊時,乙不加制止。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考察共同犯罪行為因果關系,不能孤立地看某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以此來認定其行為的因果關系,而是應當對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加以統一考察。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整體是危害結果發生的統一的原因,而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原因的一部分。
共同犯罪主犯的認定與處罰
法律主觀: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共同犯罪應這樣量刑: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除上述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主犯的量刑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①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4、此量刑意見只就主、從犯所參與實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慮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摘要:在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活動中,有些是單獨犯罪,有些是多人實施的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是從人數、主觀、客觀、被侵犯的客體等幾個方面出發,具體條件寫在下文中。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看,了解法律知識。一、共同犯罪的認定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共同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客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
1、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
2、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集團性犯罪。
4、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