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
1、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
2、工程承包糾紛的仲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起訴訟,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設工程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2、建設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涉及對土地的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
3、施工的承包人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論述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和調解解決
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其特點在于簡便易行,能及時解決糾紛,有利于雙方的協作。但由于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必須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因此受到當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與訴訟解決
仲裁,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依據經濟合同仲裁法或規則,對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爭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雙方可以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員。但仲裁的時間長,費用相對也高。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審判活動。它不必以當事人的相互同意為依據,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管轄區的法院起訴但訴訟。
根據有關規定,在工程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過程中,一方面,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則失去了對該雙方當事人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訴訟對仲裁有監督作用。
為更好的解決建筑工程項目爭議,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協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各行業本身要強化合同意識,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簽約審查和履約把關上,養成以合同來履行義務,要求權力,以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的習慣。
(一)各行業和從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
各行業和從業人員要樹立法律意識,深入學習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能力。各行業的領導、各個層面的管理者都應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在單位上下營造一個人人懂法律,人人會用法律的氛圍,不斷提高整個行業依法進行合同管理的水平,從而增強各行業自主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
要著力培養能夠勝任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依據合同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盡量避免由于專業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爭議。即使遇到爭議,合同管理人員也能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爭議得到妥善合理的解決。
(三)強化企業的誠信建設
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誠實守信。企業的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在現代社會中,誠信已經成為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隨贏得了優良的市場信譽,隨就能更好地爭取客戶,進而最大程度地占領市場。所以,企業要做好做大,加強誠信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四)強化合同管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經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彌補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業主與承包商要在前期簽訂出較為周嚴合理規范的合同;另一方面雙方要在施工過程中充分依據合同及時處理和解決出現的爭議。
(五)增強各行業應訴的主動性
當爭議出現時,各行業要養成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問題進行分析,利用有關法律和規定爭取自己的權益的習慣;再有,要著力培養和儲備一批熟悉專業,精通法律的人才,在爭議出現時,他們能夠正確使用相關法律條款,結合工程實際問題做出理智和符合法律的判斷,并能采取切實可行的方式解決爭議,自覺維護各行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中,最常見最有效的方式是(??)
【答案】:C
國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其中,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常見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應該首選的最基本的方式。雙方依據合同,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互相讓步,折中解決合同爭議。協商解決方式對合同雙方都有利,按合同原則達成和解,為繼續履行合同以及為將來進一步友好合作創造條件。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方式: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和解就是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再進行協商,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說服下解決糾紛:仲裁是指根據雙方爭議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交由仲裁機關解決糾紛。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工程合同爭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請求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