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動產質權什么是出質人、質權人、質物
什么是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什么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有何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
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
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以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動產為標的物。如果說動產質權是一種純粹的物權,權利質權嚴格來說是一種準物權,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質押的表現形式,具有質押的一般特征。
質權是什么?
質權是什么?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權利質押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么?
從注會考試的角度分析,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如下: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2.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或者質物.
什么是質權人和出質人
在生活中,涉及到債務問題,我們就需要了解質權人和出質人這兩個概念,因為債務需要有財產來擔保,以對債權人的利益有一定的保護,一旦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變賣所得到的擔保財物。很多人不太清楚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內涵,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質權人和出質人
出質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權人: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股權質押或者解質押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押和解質押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合同;
(三)主債權債務合同或者股權收益權轉讓合同;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
(五)出質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說明;
(六)股東關于質押行為符合公司章程和監管要求的聲明,并承諾如提供不實聲明將自愿接受監管部門對其所持股權采取處置措施;
(七)截至報告日股權質押的全部情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書面報告應當包括出質人、債務人、質權人基本情況,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權的數量,擔保的范圍,融入資金的用途,資金償還能力以及相關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等內容。質權人為非金融企業的,還應當說明質權人融出資金的來源,以及質權人與出質人的關聯關系情況。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1、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區別
一、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區別
在民事法律規定當中,質權人與出質人主要有以下區別:
1、質權人是占有質物的人,出質人是提供質物的人,二者對質物的權利支配的依據上是不一樣的。
2、二者的產生來源不一樣,出質人是基于對債權的擔保而產生的,質權人則是基于債權法定產生的。
3、二者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樣,質權人既對債務人享有請求的權利,也對質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出質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質物被償還抵償時,對債務人享有追償的權利,出質人需要履行交付質物的義務,而質權人則需要在質押期間妥善保管質物。
二、質權人的法律責任
1、在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三、質權的類型
法律規定質權一般包括兩種,即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1、可以出質的動產范圍比較寬泛,因為依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設定動產質權,如車輛、古董字畫、珠寶首飾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設定質權,如毒品、管制槍支等。
2、法律規定對可以出質的權利列舉的比較清晰,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以上內容就是今天對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區別的分析與整理,簡而言之,質權人與出質人兩者是相對的,最主要的區別就是對質物的權利行使是不一樣的。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出質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權人: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權是什么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轉讓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該財產的變現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必須將質物交給質權人,不再享有質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債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出質人還可以對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進行質押。此時,質權被稱為權利質權。
質押分類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