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還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嗎
合同有效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一般人認為,合同生效后被違約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不成立等,為此遭受的即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但是,合同生效后遭受的損失不屬于違約損失,是否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先確定是否為締約過失。 按規定,確定締約過失責任需滿足以下要件: 1、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比如通知、保密、協助義務等。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欺詐等。 4、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實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普遍認為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并且一定條件下也認可適用于合同有效的情況。 并且,合同有效并遭受締約過失損失時可以主張以下賠償: 1、締約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 3、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 4、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 5、支出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最后,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除了賠償直接損失,還可以要求間接損失賠償。不過,如果造成損失較多,主張越多賠償時,被對方拒絕或是雙方協商不下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去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客觀:
無效合同,指自始、確定、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無效,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成共識。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無效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合同部分無效的原因是發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階段,故只要符合締約過失的構成要件,就應適用締約過失。在合同部分無效的情形下,信賴利益的損失比較難確定。可以先考慮專為合同無效部分支付的費用、準備履行費等合理費用和損失;如果難以明確劃分的話,可以綜合考慮無效部分所占比例及締約階段總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德國民法典》《歐洲合同法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對此作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合同因自始不能不可絕對的作為合同無效并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的條件。首先,將自始不能的情況宣告無效,將使無效的范圍過于廣泛,其結果可能會使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因為無過錯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價,而合同無效不僅使其會遭受信賴利益損害,而且會造成期待利益的損害,這些損害未必都能得到補償。假如對某些合同不是簡單地宣告其無效,從而使無過錯的當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違約的請求,或許對當事人更為有利。其次,自始不能的情況極為復雜,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絕對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經濟陷于困境等,均屬于經濟上履行艱難。若對自始不能均宣告無效,則某些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極有可能利用無效的規定,以合同自始不能為借口,將本可以履行而且應該履行的合同變為無效合同。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自始客觀不能不宜一律作為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的原因。
合同成立還有締約過失責任嗎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合同、締約過失責任認定原則
法律分析: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等。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進行解答。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說,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期間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合同成立后還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嗎
法律分析:一般人認為,合同生效后被違約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不成立等,為此遭受的即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的,應對給對方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
(2)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可能已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履行,加之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并無爭議,因此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是否還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一般發生在合同未簽訂、未成立之時,是一方發出要約或邀約邀請后合同成立前,一方因為對方的簽約過程中的惡意行為產生實際損失,并且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慣常理解的締約過失是導致合同未成立,其實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也是在締約過失射程以內,即便拋開合同效力,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損失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合同有效是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有效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有合同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法律其他規定等。
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又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
綜上所述,合同有效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合同成立是否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成立能追究締約責任嗎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行為人有締約過失行為的,當事人是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