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的表現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一)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的,即沒有法律依據,被代理人也沒有委托授權,同時有權機關也未指定代理,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行為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有一定的代理權,但其超出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自己無權代理的事項;(三)行為人的代理權終止后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即行為人原本是有代理權的,由于某些原因,其代理權消滅,而仍以他人名義實施自己已經無權代理的民事法律活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無權代理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有哪幾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但其實施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
3、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之前存在代理關系,由于法定原因致使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于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并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鑒于此,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 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 代理的效力 ,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再次,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于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如下:
1、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有效。如果行為人簽章之票據未能生效,票據權利義務不發生,簽章之人、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都無票據責任,自然不生無權代理問題。
2、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不具備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據債務不能歸于簽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無無權代理可言。
3、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若有代理權,自屬有權代理,無代理權的,才負擔無權代理的后果在是否無權代理的爭議發生時,應由代理人負責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能證明者,則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法律依據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我們對法律知識不熟悉,就很容易出現無權代理的情形,這樣一來也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侵害。那么,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認定條件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以下是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或在代理權消滅后而為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四)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三、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為:
(一)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議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也是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之一。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無須知道他沒有代理權;
(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
(三)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第三人是惡意或與無權代理人惡意申通則不屬此例;
(四)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五)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比,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也即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處于“未定”狀態,無權代理發生后,并不能確定當然無效,責任的承擔還依賴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認,而表見代理的后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于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涉及到無權代理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有說明,大家在處理相關事項的時候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即可。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無合法授權的“代理”行為通常表現為下列兩種情況:一是無合法的授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二是假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人或喪失行為能力人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等。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所作出的“代理”行為。代理人的代理權范圍都有所界定,特別是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應依據代理權限進行代理活動,超越代理權限進行的活動屬于越權代理。代理人越權代理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代理人的越權代理行為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代理人的代理權總是在特定時間范圍內有效。超過時間期限,代理人在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仍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也屬于無權代理。因此,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的身份也就相應地消滅了,因而原代理人也就無權再進行“代理”活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