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有什么區別(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有什么區別 房子)
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是()。
【答案】:D
2021、2020版教材P182 / 2019版教材P181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 )。
【答案】:B
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在權屬發生轉移方面有著根本區別。后者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為目的,而房屋租賃合同僅轉移房屋的使用權,所有權并不發生變動,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區別。
【答案】: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存在如下主要區別:(1)當事人的交易意圖不同。在附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交易意圖是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獲取價金,對方當事人的交易意圖是支付價金而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購買的物件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僅將物的使用收益權利授予了承租人。(2)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中,承租人并無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附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合同中,買受人享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期待權。(3)期間屆滿后標的物所有權歸屬不同。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以支付全部價金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停止條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有在約定時,承租人方可于租賃期滿時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4)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構成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價金構成不同。前者包括物件買價及利息、保險費、手續費、利潤等在內,一般要高于分期付款買賣的總價金。(5)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應適用法律特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則無此內容。
買車租賃合同跟貸款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有: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標的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標的物的協議;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標的物達成的協議。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中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中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可以按以下方法認定。
1、標的物不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購銷合同的標的物則無此限制,只要是允許流通的商品都可成為購銷合同的標的物。
2、標的物交付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賃合同中,標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賃期內租賃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制的收益權,而出租人仍享有財產的所有權,而在購銷合同中,標的物一經交付,其所有權就由供方轉移給了買方。
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是一回事兒
買賣交易和租賃行為,在日產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租賃合同合買賣合同中也都會有相關的約定,比如一方讓渡所有權,一方支付金錢。不過二者肯定是有區別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有哪些?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履行的結果,均包含了一方當事人取得原來本不享有的、對物的使用和受益權,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類似之處。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在租賃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對其使用、收益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
而在買賣合同中,出賣方轉讓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根本區別。
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資租賃合同則是在某種程度上將買賣和租賃的某些法律特征進行了結合,因此不能以此標準來判斷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二、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的區別
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最直接的區別就是:
租賃合同是有償的,而借用合同則是無償的。其中承租人是否支付租金,更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最明顯的差異和區分標準。
在實踐中,往往可依此直接判斷合同的性質屬于租賃或是借用。
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來說,都是有償的。其中出租人以自己所有或使用、占有之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為自己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支付租金。
而借用合同雖然也是對物的使用、收益,并于使用之后返還給借出人,但借用人并不因此而付出任何代價,屬于無償使用,屬于單務合同的范疇。因此,在實踐中,無論合同采用“租賃合同”的名義還是“借用合同”的名義,其實質究竟如何,仍需依是否為有償而定。
當然,這樣說并不是不允許將物無償供他人利用,而是基于有償與無償的不同,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的名稱將有所不同,同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將略有差異。如基于合同的有償性,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要比借用合同的出借人承擔較為嚴格的義務,如對租賃物的瑕疵承擔完全的擔保義務、對租賃物承擔維修和保養的義務等。
其中出租人對未將租賃物存在的瑕疵告知承租人,導致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時遭受損失的,出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出借人則不需要負擔如此高的義務,出借人僅僅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將借用物存在的瑕疵告知借用人時,才需要對借用人在使用借用物時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屋租賃合同及其特征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給出租人的一種協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注意到該合同的如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有償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權利,也都負有義務。
2、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3、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動產,而且是特定物。
4、由于房屋租賃是屬于對特定物的持續性行為,所以在租賃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原租賃合同所確立的租賃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承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出借。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稱,出租房屋的名稱、規格、等級、面積、單價、金額;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支付期限;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雙方的責任;優先權;免責條款;糾紛的解決等。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等相關法律知識。租賃合同的一方出租自己的所有物,另一方支付租金,雙方權利和義務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違約的一方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占用合同和租賃合同區別
法律主觀:
(一)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1、兩者本質差別是處分權,即最終所有權從理論上仍歸出租人所有。,2、由兩者本質差別所導致的幾點不同。,3、租賃合同是非所有權合同。,4、標的物不完全相同。,5、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完全相同。,(二)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的區別,1、非信貸型分期付款購買純屬買賣行為。,2、信貸型的分期付款購買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仍在于所有權的轉讓與否。,(三)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1、兩者標的物不同。,2、標的物的性質不同--非消費性與消費性。,3、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不同。,4、合同內容大不相同。,租賃協議只是租賃合同的另一個說法而已,并沒有什么法律效力上的區別。,房屋租賃協議與房屋租賃合同系同一性質,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實踐中,認為合同是有效的出于主流觀點,這點您別擔心。,租賃合同有自己的相關特征,是屬于合同中很常見的一種,與其他合同在定義、形式等方面是有區別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