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合同不正規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合同缺乏必要條款的,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內容主要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標的、履行方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說法 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我們知道,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僅要明確其內容,還要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要件,一份合同的成立至少要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其他普通條款并不是所有合同所必須,那么合同不完整具有法律效力嗎?
(1)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的情形。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在法律層面上來說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無法成立。
(2)缺少合同的普通條款的情形。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是有效的。一般來說,合同缺少普通條款,需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漏洞的填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未簽訂完整勞動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雙方的簽字或者蓋章,沒有完整簽署的勞動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后,需要在一個月內,跟員工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有一份。
一、勞動合同未完整簽署有效嗎?
勞動合同雙方如果有一方沒簽字或蓋章的,該合同無效。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什么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間依據其與勞動關系的建立來看,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后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工合同。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后一段時時間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才使用勞動者。
沒有完整簽署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剛剛建立勞動關系時,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的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還可以選擇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合同內容不真實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合同缺乏必要條款的,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內容主要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標的、履行方式等。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簽訂的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內容不完整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且雙方可以通過進行協議補充。但若缺少寫生效必要條款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違反法律、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
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缺少普通條款則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