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有沒有區別(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
居間和行紀的區別
居間行為與行紀行為的區別
從法律上說,以自己的名義替委托人從事貿易服務的,叫做行紀;向委托人報告商業機會、提供訂立和約的媒介服務的,叫做居間。這兩種活動都是為委托人服務、都要從委托人那里獲得報酬、都要對委托人履行忠誠義務。但兩者之間至少存在著以下不同:
第一,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我國,可以從事行紀活動的范圍有法律限制,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居間業務范圍就比較廣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圍之外均可進行居間服務。其實婚姻中介就是一種最典型的居間活動。
第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不同。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是與第三人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行紀人是在為委托人做成買賣;居間人只是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務,買賣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決定,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并不具備法律意義。
第三,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行紀人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再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行紀人在這個買賣行為中享受權利承擔后果。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由行紀人承受,如行紀人不能對此不利后果及時彌補而最終給委托人帶來損害的,委托人有權依據與行紀人之間的合同向行紀人索賠。在居間活動中,無論是報告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其在交易中僅是一個中介人,既不為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并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
第四,取得報酬的時間不同。行紀活動中,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紀人完成了委托,有權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給付報酬。居間活動中,報告居間的情況下居間人有權向委托人主張報酬,媒介居間的情況下居間人的報酬應由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負擔,居間人取得報酬的時間是居間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第五,必要費用的負擔不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商業機會有限,多數居間人不可能經常促成合同的成立,為了促進居間業的發展,雖然居間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報酬,但是在從事居間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
說到這個份兒上,大家看得有點累了。其實我說得也有點累了,可是非這么說不可,否則不嚴謹。下面咱們再用演出的實例來說。
有個北京的文藝表演團體攢了臺節目,想到外地演出掙錢,可是兩眼一抹黑,于是找到演出經紀公司,委托這家公司安排,喊出了價碼一場十萬。演出公司找到了保定某劇場,簽訂了又一份合同,談定的價碼不低于十萬。演出結束,劇場按照約定把演出款交給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把十萬塊錢交給文藝團體,于是文藝團體要按照委托合同中的約定支付給經紀公司報酬。在這個過程中經紀公司如果和劇場談判一場賣到了十二萬,那么它仍然只交給院團十萬;院團拉到保定演出,結果劇場賴帳,經紀公司還要包賠院團損失;項目最終沒運作成功,經紀公司張*羅羅的費用要自己承擔。這個過程叫做行紀。
還是院團攢了臺節目要到外地演出掙錢,找到了某個體演出經紀人,喊出了一場十萬。個體經紀人打聽到保定某劇場愿意,回來報信。院團的團長到保定,或者保定的經理到北京,個體經紀人把他們攏到一塊兒,談判就是人家的事兒。談判成功,合同簽訂,雙方或者單方支付報酬;談判雙方一個十萬,一個八萬,個體經紀人撮合撮合,九萬弄成,也算功德圓滿。至于院團與劇場合同簽訂以后是否合作愉快,就不關個體經紀人的事兒了。如果雙方差距太大,買賣不成,個體經紀人也可以要求院團給報銷個車票旅店錢。這個過程叫做居間。
委托,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居間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一)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 委托人支付報酬 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并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三、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托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四、行紀合同的相關規定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托人的委托物。這就是通常說的 行紀人的介入權 ,即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直接訂立 買賣合同 。
從上文我們知道,保管、行紀、居間、委托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與居間的區別
(1)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2)居間人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等。
一、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有何區別?
第一,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
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
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二、居間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于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于行紀范疇。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托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托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其實行紀合同跟居間合同是很好區別的,除了開頭給大家介紹到的,在行紀合同跟居間合同實際履行的過程中,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給委托人處理相關的貿易活動,行紀人可以跟第3人簽合同,但是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屬于媒介人,最終還是由委托人跟相對人直接簽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居間,行紀,代理之間的區別?
代理合同,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名義不同,法律概念不同,責任不同,與委托者之間的關系不同,當事人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合同的有償性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一、代理居間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么?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與委托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托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后,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4)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并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特點?
行紀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于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托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據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托人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后果。
3.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其因該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于委托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并將其結果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為委托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托人承擔風險。
這里提到的三種合同,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托人辦理所托的事務,這些事務可以是代購,代銷或者寄售。行紀人在進行貿易活動時,要考慮委托人的利益。行紀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區別有什么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區別有:
1.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2.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3.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
4.取得報酬的時間不同。
5.必要費用的負擔不同。
二、居間合同的特征
居間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實行為,如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三、居間合同發生情形是什么
居間合同發生情形是:
1.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
2.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有: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2、行紀人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3、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
房屋中介屬于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
房產中介是居間合同,不是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進行支付報酬。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從事委托人委托的事情,辦完事情以后,委托人會支付行紀人報酬。
一、房產中介是行紀合同還是居間合同
房產中介是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區別
1、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
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
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2、合同的標的不同:
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
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3、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相對于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系,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其在交易中僅是一個中介人。
三、居間合同特征
1、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實行為,如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四、居間合同最高收費標準是什么
居間合同的收費主要是看雙方合同中的約定,由雙方協商達成協議。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也是有相同點的,比如說雙方都是替委托人處理委托的事情。不管是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只要簽訂合同的雙方可以達成一致的協議,那么該合同就可以隨時進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