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受贈人表示接受才生效嗎
贈與合同何時生效
法律主觀:
一、 贈與合同 在什么時候生效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 合同 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這些條件都成立時,贈與合同才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所有的當事人 ;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稱為贈與物。
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征,是贈與合同區別于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并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三、贈與合同的撤銷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生效條件,贈與合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
贈與合同成立生效條件包括:1、贈與人與受贈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3、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諾成合同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不必等到交付贈與物才生效。贈與有三種類型:一般贈與、公益事業捐贈、附義務贈與。不同類型的贈與,其成立、生效具有不同的規則,但是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成立要件。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不管是怎樣的合同,在當事人簽字之后,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要件,那么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話,對合同當事人就不會產生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
贈與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
1、所贈財物必須是贈與人自己的合法財產。
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自愿贈與,是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
4、動產應當交付、不動產應當過戶。
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贈與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征,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贈人獲得財產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將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是無償接受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物,并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義務,因此贈與合同是單方義務無償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受贈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具有其實踐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給予財產的一方稱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稱受贈人。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也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如果受到欺詐、脅迫或在趁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則贈與人可以主張撤銷;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則贈與合同不成立。相關法律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與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為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受贈人表示接受才生效嗎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