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貨物后以空頭支票付款行為的定性
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開空頭支票是需要付法律責任,那么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詳細介紹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跟一起來了解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類:
(一)簽發空頭支票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_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是我國《票據法》關于簽發空頭支票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又對因簽發空頭支票而構成的金融票據詐騙罪及其刑事處罰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對于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對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簽發空頭支票的民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是被我國票據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支付外,還可要求出票人承擔因其簽發空頭支票給其造成損失的補償責任。另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還賦予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權利。
(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
1、罰款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若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處以其簽發空頭支票額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資格罰
根據《票據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此條除對簽發空頭支票的企業規定了罰款處罰外,對于多次簽發空頭支票的企業,銀行還可以取消其簽發支票的資格。
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1、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并簽章后作《報告書》附件,于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1)、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并連同擬處罰決定一并通知舉報行。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
2、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并送達出票人。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3、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后不予采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并通知銀行。
對于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并填制《送達回證》。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4、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
代收機構應于每季終了后3日內,將上季代收并繳入中央國庫的各項罰款匯總,填制《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分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按月與委托的代收機構就罰款收入的代收情況進行對賬,對未到指定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應責成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加處罰款。
5、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于每年終了后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并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銀行分支行于每年終了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
6、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應該如何處罰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據具體情節對其進行相應的的處罰,面臨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以下是由我為您整理的有關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應該如何處罰的知識。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全國通用后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憑證不變,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為10天;異地使用支票款項最快可在2至3小時之內到賬,一般在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均可到賬。為防范支付風險,異地使用支票的單筆金額上限為50萬元。辦理支票業務,銀行向客戶的收費暫按現行標準不變。
根據規定,空頭支票被禁止簽發。出票人簽發一張支票,如果賬戶余額不夠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該支票就是一張空頭支票。另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同時,簽發空頭支票將依法受到處罰。對于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票據責任
票據法為民法的特別法,票據責任本質上講也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因為票據法的特殊性,故將出票人所應負的票據責任單獨列出。出票人應承擔以下票據責任為擔保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6、70、71、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應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出票人對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應負償還責任。此項擔保付款的責任,并不以票面金額為限。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利息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2.民事責任
1)民事填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7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顯屬違反我國《票據法》規定的行為,故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人除應依法承擔票據責任,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外,如果該行為還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理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出票人應向持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從該條的規定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負擔票據責任外,尚應向支付持票人賠償金。這一賠償金的性質,宜認為違約金,是對出票人違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為支票主要為支付證券,而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也就違反合同的約定,故由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也許持票人與出票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但通過層層追索,直到票據轉到從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據的人手中,該人與出票人存在合同關系,也是責任的最終承擔人。該違約金應為懲罰性的違約金。因為依據《票據法》第70條及第71條,第94條的規定,出票人承擔的票據責任,己使持票人的損失得到完全補償,故該違約金的約定就具有懲罰的性質。
3.行政責任
1)罰款
對空頭支票的簽發人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4條規定:“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前條(即第103條)所列的票據詐騙行為第三項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在這里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是被視作為“票據欺詐行為”的。簽發空頭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觀故意呢?有學者認為:既然是一種“票據欺詐”,那么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在付款人處無資金而簽發空頭支票以騙取公私財物。對于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給予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處罰程序依《支付結算辦法》第239條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執行。這也是對我國原先試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落實,并將該罰款作為商業銀行的收入。
因為在實際操作中,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以后,慣例上,先是設法通知客戶在當天扎賬之前補足應付款的差額。如果客戶沒有及時補足差額,商業銀行就按照上述標準對客戶處以罰款,并依據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第八部分之四的規定,直接從客戶的存款賬戶上扣款,罰款收入列入其營業外收入科目。
2)資格罰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的規定,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停止其簽發支票。但學者對此問題的注意程度不夠,大多對其沒有論述。這是因為在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競爭激烈,商業銀行為了籠統客戶,往往不對其進行罰款,更不用說禁止其開戶了;況且因為金融秩序商業信譽沒有建立起來,在某個商業銀行被禁止后,完全可以在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
4.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是我國《票據法》關于簽發空頭支票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4條規定又對因簽發空頭支票而構成的金融票據詐騙罪及其刑事處罰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應具備下列特征:
1.該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含國家、金融機構或者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賬戶上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簽發明顯超出其實有存款金額的支票,以騙取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區分票據詐騙罪的未遂與既遂,以是否騙取到財產作為標準,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行為,但未騙取到財產,應以犯罪未遂論處。關于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刑事處刑,我國新《刑法》第194條規定:對于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簽發空頭支票是違法行為,出票人在出票時應該確認自己的賬戶中有相應的款額,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什么
法律主觀:
空頭支票 是指單位簽發的 支票 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余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 《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 賠償金 。 如果該出票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其簽發空頭支票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據詐騙的刑事責任。出票公司可能構成金融 票據詐騙罪 ,可對其判處 罰金 ,并對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老會計講解什么是空頭支票及對空頭支票的處罰!
空頭支票的概念
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余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紀律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
另外(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對空頭支票的處罰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全國通用后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憑證不變,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為10天;異地使用支票款項最快可在2至3小時之內到賬,一般在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均可到賬。為防范支付風險,異地使用支票的單筆金額上限為50萬元。辦理支票業務,銀行向客戶的收費暫按現行標準不變。
根據規定,空頭支票被禁止簽發。出票人簽發一張支票,如果賬戶余額不夠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該支票就是一張空頭支票。另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同時,簽發空頭支票將依法受到處罰。對于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空頭支票的成因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在規范支付結算秩序,維護支票信譽,制止空頭支票行為方面制定了有關規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賦予它的行政處罰權力,對日常支付結算業務中發現的空頭支票行為也進行了經濟處罰。但是空頭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1.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整體素質不高。盡管《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頒布多年,且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每年均在公眾場合舉辦有關支付結算方面的業務咨詢和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素質和防范意識,但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因素質低,對票據結算基本知識和國家財經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銀行存款賬,也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余額就任意開出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隨意把蓋有預留銀行印鑒的支票交給業務員隨身攜帶外出采購,業務員本身又不清楚單位銀行存款的多少就憑自己采購貨物金額向銷貨企業開具支票,從而導致空頭支票行為。
2.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結算工具來支付貨款。然而企業的經濟活動又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這樣一些經濟效益差、信用意識淡薄的企業,無視國家結算紀律和支票見票即付的信用基礎,在明知自己銀行賬戶無款情況下,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資搞到手,便鋌而走險套取銀行信用,簽發空頭支票來騙取銷貨單位發貨,無償占用他人資金,嚴重破壞了票據的嚴肅性,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同城票據結算秩序。
3.商業銀行“存款立行”觀念和資金緊缺也是造成空頭支票行為的間接原因。一些商業銀行由于自身利益驅動,自上而下都將存款任務作為主要指標量化到人進行考核。而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會計臨柜人員不得不打起確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資金緊張時相互卡壓票據,截留資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對提入的支票等付款憑證無理退票,以確保付款單位的資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機構,使收款單位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企業對轉賬的在途時間難以把握,稍微判斷失誤就簽發出空頭支票。
4.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是空頭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幾年,由于銀行間業務競爭的日趨激烈,商業銀行對存款的高度重視,使《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后已經好轉的銀行賬戶管理秩序又出現混亂勢頭,加上現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范賬戶行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當有限,那么,一些商業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違規為企業開立賬戶,造成企業多頭開戶,以致企業一個賬戶被罰,還有其他銀行賬戶仍可使用,使得銀行對空頭支票處罰無所適從,處罰也難以奏效。另有些銀行在向開戶單位出售支票時,不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中“銀行發售支票每個賬戶一般一次一本,業務量大的可以適當放寬”的規定,任由企業購買支票,這就為那些信用意識差的企業利用銀行賬戶管理不嚴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提供了可乘之機。
5.對空頭支票簽發人處罰不嚴,打擊力度不夠,是空頭支票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檢查監督不夠,對商業銀行在賬戶管理和沒有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進行經濟制裁的行為處罰不嚴。二是商業銀行特別是一些基層行處為了穩定客戶、穩定存款,對那些簽發空頭支票、套取銀行信用的企業姑息遷就,不堅持罰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這種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長了空頭支票行為。三是公安、司法部門對空頭支票行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擊手段。目前對空頭支票處罰,基本上由商業銀行對出票人進行罰款,或停止其辦理結算業務,很少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司法部門往往因當事人到處躲避難以對其進行嚴重的打擊,致使詐騙分子逍遙法外,繼續利用其他賬戶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
開空頭支票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個方面:
1、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根據《刑法》第194條規定,對這種金融詐騙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對屢次簽發(一般一個會計年度內三次以上)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有權停止其辦理支票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衍生問題:
空頭支票申辯書怎么寫?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權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申辯,申辯書的書寫內容包括了:
1、首先應闡明致使空頭支票的原因,并具體說明有關事實;(如:由于銀行職員操作失誤,導致支票提交兩次,第2次扣款時,余額不足,造成我公司簽發空頭支票,)
2、然后根據該事實和原因援引有關法律規定,闡明應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
3、最后,在形式上要表明今后將杜絕此類行為的決心,或闡述已對有關失職人員進行了處理或自查自糾等內容。申辯書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格式,主要把事情的原委寫清楚即可。用語要誠懇、謙恭,并表示以后不會再發生類似事情。
空頭支票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開空頭支票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3種。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于到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顫洞金,也可以簽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收款人。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賬,適用于存款人給同一城市范圍內的雹喊收款單位劃轉款項,以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和其他往來款項結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支票結算的特點是簡便、靈活、迅速和可靠。所謂簡便是指使用支票辦理源洞野結算手續簡便,只要付款人在銀行有足夠的存款就可以簽發支票給收款人,銀行憑支票就可以辦理款項的劃撥或現金的支付。所謂靈活是指按照規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簽發以直接辦理結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銀行主動付款給收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用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算不算詐騙?
用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算詐騙,構成票據詐騙罪。
一、定義: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司法解釋(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苦于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衛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空頭支票是什么罪
空頭支票是否構成詐騙罪,主要要看出票人的主觀意圖:
1.看行為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單位使用。因此,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上述票據使用資格,卻假借單位名義或者成立所謂的“皮包”公司簽發空頭票據騙取財物,則其顯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詐行為的可能。
2.看簽發票據的原因關系、資金關系是否真實。如果出票人并沒有與受票人之間形成真實原因關系的意圖,也沒有與付款人之間達成委托付款協議,形成資金關系,則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3.看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理情況以及行為人簽發票據后是否為票據的承兌付款和清償做過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據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簽發票據時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或資金來源,簽發票據后又為票據的承兌、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償作出過努力,但由于客觀原因,仍使票據成為空頭票據,此種情況下,不宜定為票據詐騙罪。
一般都屬于民事糾紛,是否構成犯罪要分析多方面綜合因素判斷是否有詐騙的故意。
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
1、犯罪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履行合同不僅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重要形式,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是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表現形式為: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所謂“虛構的單位”,是指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單位并以假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所謂“冒用他人名義”,是指假借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也就是說,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為,是為了取得信任后,最終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保證金或定金予以揮霍、使用、隱藏,致使上述款項無法返還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其本人又不拒絕履行合同,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則不應認定為是犯罪。
票據詐騙罪
是指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194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