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賣的合同都有效嗎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返還已付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款一倍的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一物數賣的合同是否有效
“ 一房二賣 ”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同一房屋先后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出賣人往往已經收取了二個買受人部分或者全部 購房 款,而事實上卻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買受人的購房需要。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一物二賣,并沒有因一物二賣而當然否定合同效力,只要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普通動產的一物二賣是什么
普通動產的一物二賣是什么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
特殊動產的一物二賣是什么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
“一物二賣”以后,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愿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1、如果兩份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后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于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關于“一物二賣”問題的第二種情況是,其中一名買受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所有權,但是尚未取得對物的占有。對于這種情況下的“一物二賣”問題,我們在處理時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前后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貫徹“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三是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其中一個買受人已經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一個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價款,但未占有標的物,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我們認為,第一,應當認定前后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第二,已經占有買賣標的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權。第三,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4、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分別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之后,前后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占有標的物時,如果其中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而另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則已經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履行在先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一物二賣合同有效力嗎
法律分析:兩個買賣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一物二賣造成的損害后果應該由賣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堅持簽訂在先,堅持不惡意串通,堅持占有在先。
1、堅持簽訂在先
如果一物二賣后,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時,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
(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后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賣人將物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或交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同一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并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后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2、堅持不惡意串通
如果后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屬于惡意串通或侵權行為,合同無效。
3、堅持占有在先
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其中一個買受人已經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一個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價款,但未占有標的物,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一物二賣處理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