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構不構成違約(定期租賃合同提前解除)
租房一年合同 提前退租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租房一年合同提前退租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因為這構成了退租一方的違約行為,雙方應當根據租房合同的相關情況和內容來進行賠償,有關違約金的支付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認定。
一、租房一年合同 提前退租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需要,合同里一般都有關于違約金和違約責任,如果你的合同沒到期,你提前走了,將視為你違約。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所以如果你和房東進行協商,房東同意了你的要求,那么你不會違約。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不住了,不代表你不違約。除非你合同中有單獨寫明你可以這樣做,不違約。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簽訂租房合同時必須就相關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認定,另外對有關違約金的支付情況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制訂,如果制訂的違約金標準超出了法律上規定的上限則是不合法的,當事人雙方需要就有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和處理。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是不是算違約
不算。租賃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的,構成合同違約。所以當事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不屬于違約。租賃合同約定期限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提前告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嗎
法律分析:構成違約,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想要解除合同,會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商場租賃合同提前解約算違約嗎
商鋪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違約的,但是如果是承租人不繳納租金、未經出租人允許擅自改建商鋪或者是轉租商鋪等的,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權,此時就可以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前解除合同,還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擔支付違約金和將商鋪恢復原狀等違約責任。
一、商鋪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違約嗎?
一般來說是違約的,但是如果是出現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就不算是違約。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二、租賃物滅失后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租賃物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滅失、毀損的,雖然承租人對此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此時合同如因無法實現目的而消滅,也屬必然,只不過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而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租賃物因可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構成債務不履行,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并應賠償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
在出租人出現違約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還有就是在雙方如果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是出租方提前收回商鋪的,承租方就可以主張要求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或者是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