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負有哪些義務(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騰退房屋怎么辦)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是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出租人有權收取租金,但要履行交付租賃物、維修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承租人有權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物,但有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有什么義務
出租人義務: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財產使用權,而且在使用期間需要負責檢查以及維護房產的安全,以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義務:交付租金的義務。在未經出租人的許可下,不得改變租賃物的結構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為使用不當導致租賃物損壞則需自行承擔所有修理的費用。
簽訂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一切以書面為準,口頭承諾無效。
租房子這事兒看著簡單,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很是繁瑣。在確認房子安全后,以后是不是能住的舒服痛快,關鍵就在于租賃合同的簽訂。一些房東在看房時候表現得十分熱情淳樸有耐心,滿口答應家具家電一應配齊并且保證使用。很多人都覺得我們房東這么熱情,一定會說到做到的,所以也沒有把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里。但在合同簽訂之后,房東往往一口咬定什么配齊家電家具,他沒說過合同里也沒有,死不承認,這時候租戶也只能吃啞巴虧了。所以,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包括口頭承諾。
2、長租短租要提前說明,轉租協議也可以提前定好。
現在的租房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簽,但實際居住期卻有長有短,并不一定會是一年。如果你想租的時間比較長,是長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住的時間比較短沒辦法足年,房東卻要求簽一年,租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一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中介公司約定轉租的相關事項。否則租戶臨時決定搬家轉租,有些房東可能不愿意或者沒辦法及時找到下一個房客,那么其中的損失就得要租戶承擔了。
3、明確房租和水電煤氣費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
租房的費用一般包括房租、水電煤氣等;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約定好這些費用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大多是押一付三。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拿到電卡、水卡等,方便交水電費。
4、電話、寬帶等如果不使用的話,要及時停機。
很多租房者在簽訂合同時都會瞪大眼睛關注家具家電、水電煤氣等,因為這些是日常生活肯定要用到的,但是卻往往會忽視電話跟寬帶。往往在簽訂合同后才發現“呀,電話欠費這么多”,或者“怎么寬帶沒辦法裝啊”,這些都會影響后期的生活質量。
5、清點屋內設施,有更改的地方需要雙方簽名確認。
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地點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內,這時候我們要詳細清點屋內設施,例如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沙發衣柜床等家具,還有一些可能使用不到的設備都要寫進合同里。除此之外別忘了把地面、墻面、門窗等裝修狀況也寫進去。除了寫清楚是否有該項設施外,還要明確設施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③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④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房屋出租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一)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配合管理服務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戶籍人員及時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四)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分別有什么
法律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如下權利并承擔如下義務: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時,有權查驗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證明;租賃期間,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確定承租的居住人數;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社區綜合協管隊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查驗房屋狀況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狀態。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等等。
承租人的義務如下: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租賃雙方的義務分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租人的義務: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的義務: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不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就萬事大吉了,房屋出租人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房子的過程中近年來總會出現一些糾紛,很多都是因為雙方并不明確自己有哪些義務。
房屋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于此點,后文再作具體分析。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后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并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并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0.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權一經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