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勞動合同能否補簽(離職以后勞動合同可以帶走嗎)
勞動者辭職后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公司的員工沒有離職之前,可以和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但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的員工離職之后,再和公司補簽勞動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工作超過一個月,補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勞動者辭職后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員工沒有離職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但是超過一個月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要注意什么?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
三、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效力與正常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是一樣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前提是該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之后不簽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跟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后,需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要有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有兩份,用人單位保留一份,勞動者保留一份。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以前的嗎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以前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從用工開始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使之后補簽,也需賠償給勞動者每月的雙倍工資,最多賠償十一個月。簽訂勞動合同的優勢如下:
1、對于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也可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
2、對于用人單位:
(1)可增強員工歸屬感;
(2)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由于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會耗費招聘者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3)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面臨以下風險:
1、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4、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百分之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
5、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離職七年了可以補簽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可以在入職后再補簽,但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必須及時簽訂好;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每月要賠償勞動者雙倍的工資,最多賠償十一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離職后單位讓我補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可以補簽,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單位在勞動者提請仲裁后,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是補簽以前時間段的合同,對于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公司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離職后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1、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
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離職很久了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還能給補辦嗎
已經離職的勞動合同丟了還是可以補辦的,具體方式是: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在兩年之內的期限內有正當的里有需要用到離職的合同協議的,勞動者需要和原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之后使用或者補辦。
法律分析
員工在離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離職協議或者是離職合同,一般是簽訂一式兩份,一份勞動者持有,一份是單位持有備有兩年供使用,如果勞動者有正當的理由需要用到原來的離職協議或者合同的但是丟失需要補辦的使用的,可以向原單位的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協商處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期間補簽的合同有效嗎
沒簽勞動合同后來補簽的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存在下列情形否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一、離職時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沒簽勞動合同后來補簽的是合法的。
但是不能存在下列情形否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簽訂
《勞動合同法》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要求,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話,那從第二個月開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